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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文化传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维权诉讼,不少诉讼以传播公司获胜、被告赔偿告终。2008-2009年,我省广电系统也曾爆发网络影视侵权系列案。近日,江西省高院在全国首次认定《潮爆大状》、《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判决,或将成为规范和发展进口音像制品的风向标。
江西两单位被诉网络影视侵权
2006年10月15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获得了香港无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公司)公司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根据合同约定,在授权期限内,北京网尚有权负责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的相关授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007年8月,北京网尚发现,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广电)擅自播放《布衣神相》电视连续剧(TVB2006年拍摄完毕)后,请来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保全。随后,一纸诉状将萍乡广电、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电)起诉至南昌市中院,要求萍乡广电在萍乡广电宽带网上将《布衣神相》删除;要求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万元。
事实上,在此次萍乡广电当被告之前,北京网尚早已在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维权诉讼,一时间,各地网吧、网络有限公司、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等纷纷被推上被告席。
北京网尚的诉讼理由,如出一辙。诉讼结果多以其获胜、被告赔偿告终。不过,北京网尚此次在江西起诉却首遭失败。
庭审中,法庭要求北京网尚限期提交与TVB公司的母带交接清单,以确认《布衣神相》是否取得授权。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2009年9月28日,南昌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网尚不服,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是否获得授权成争议焦点
今年2月3日,此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
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萍乡广电播放《布衣神相》时,北京网尚是否获得授权?
二审中,北京网尚提供了3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公证书,证明TVB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份证据是TVB公司2009年11月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司已将《布衣神相》授权给北京网尚。
第三份证据是两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同样案情,外地法院支持了北京网尚的索赔请求。
被上诉人称:“TVB授权北京网尚取得的是‘影片’《布衣神相》的授权,其授权期限是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而萍乡广电于2007年8月前后在网站上播放的是‘电视连续剧’《布衣神相》,影片和电视剧是不同的概念。《布衣神相》电视剧挂在我们网站时,北京网尚已得到对电影侵权的独立诉讼,但未得到对电视剧侵权的独立诉讼。”
“对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也存有异议。第一是因为授权的协议违反了国家进口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应视为无效。证明书没有通过严格的公证。”被上诉人指着证明书上的公章称,TVB作为大公司,直接带公章到北京在证明书上盖章,违反常理,而且TVB和北京网尚有利害关系。另外,香港是用繁体字,证明书用的却是简体字。
“至于两份判决书是一审的判决,未提供原件,是否生效并不清楚。即使生效,如有相反的证据同样可以推翻。”被上诉人称。
对上述证据,江西省高院最终认为,北京网尚提交的TVB公司证明书,实际上是TVB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系专为诉讼需要而出具,对该证明书不予采信。
至于北京网尚提交的3份民事判决书,属针对不同的个案所作出、缺乏原件印证、与本案无关联,也不予采信。
未到文化部和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法庭上,法官发问:“进口音像制品《布衣神相》是否获得文化部批准?”
“不需要通过文化部批准。只有实体的录像带才需要批文,我们是通过服务器拷(贝)过来,不需要海关的监管。我们有一个视听节目许可证。”北京网尚代理人称。萍乡广电代理人则对此感到非常惊讶。
“那么,你们诉请赔偿损失5万元和合理费用1万元的理由是什么?”法官追问。
北京网尚表示,公司取得授权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被告的侵权造成公司的收入没有了,还有上诉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北京网尚从TVB公司获得《布衣神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然后持该部的批准文件和《海关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而这些步骤北京网尚均未做到,因此,即使北京网尚获得涉案电视剧《布衣神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
据此,3月1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江西省高院还就北京网尚诉被上诉人侵犯《潮爆大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尚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法院首次认定《潮爆大状》、《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
此案或成规范进口音像制品风向标
去年8月,有媒体发表《网尚批发打假权剑走偏锋》一稿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报道称,北京网尚把打击盗版的权利批发给各地的代理商,通过批量诉讼,收取不菲的赔偿费、和解费,网尚此招系剑走偏锋。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坦言,此案涉及统筹兼顾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问题,若交易而得的作品不按合同目的进行利用,只是一味地被用来所谓的“维权”,甚至故意将作品放在某一载体上供人下载“创造”各类侵权事实。然后,通过诉讼把法院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就容易落入被社会诟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的“沼泽”。
2010年2月26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内容。承办法官称:“在本案中,当事人规避国家监管,被宣告为不合法是法律应有之义。”
对于此案的判决,江西不少法律界人士称,这或许会成为规范和发展进口音像制品的风向标。
承办法官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交易所形成的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交易进口方应保证完整真实,方便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海关也应密切关注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2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8日,丰田终于向中国——浙江的消费者低下了“昂贵”的头,承诺全部满足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五条要求,首次在中国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承诺。

一、浙江工商、重剑维权

早在2010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前,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发布《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明确提出五条应对措施支持消费者维权,《通报》中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敦促丰田公司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应该认真对待浙江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如主动上门召回,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同车型使用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如车主返店修理,应当补偿消费者包括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等;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对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投诉到消保委的,各地工商局、消保委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处理等。

此外,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还建立了一整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包括:专人负责、工商局网站开汽车维权消费的专栏、依托消保委汽车专业委员会、全面整顿全省4S店、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浙江省的重剑出击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浙江丰田车的消费者因此享受到了与美国消费者同等的待遇。浙江的经验值得全国借鉴,同样浙江的经验为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提了个醒。

二、加强立法、完善制度

丰田召回伊始,美国消费者和中国消费者就存在着 “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价”,虽然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但我国在汽车召回方面的立法缺失、制度不善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历经44年不断完善,美国的召回体系日臻完善:《美国法典》至少有七大部分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进行了规定,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TREAD法令,该法令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美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体现其立法的谨慎还在于,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其会出台相关的行政法典,为了实施TREAD法令,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反观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只是由四部委发布了一个《管理规定》,且规定相对笼统,对消费者缺乏重视,规定的可实施性和实施保障性较差。如果我国通过借鉴美国的立法实践,将此次浙江维权的方式和内容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那么今后全国的汽车消费者将会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政府主导、加强维权

此次丰田召回,很多媒体反应我国的汽车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但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在与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有关。丰田在美国为其量身订做了召回措施,原因就在于美国的国会和政府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维权潮,在政府的指引和保障下,美国消费者大胆的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维权;浙江在此事件的成功原因也在于,浙江省工商局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出台措施保障本省消费者的维权重任。试想如果我国的各级政府在此事件上能够像浙江省政府一样,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我们的消费者一定不会听之任之。

维权意识的唤醒和加强,在于消费者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政府积极保障维权。

综上,浙江的成功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借鉴,同时我国的立法部门、行政机关应积极完善汽车召回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在强大保障下,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2010年3月29日,著名的网络安全软件”360安全卫士“的开发商”奇虎软件“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了”代码托管仪式暨隐私保护策略发布会“。奇虎软件公司公开宣布将其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源代码托管到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奇虎公司的高层宣布,将会不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保护用户隐私安全而不懈努力。

左起:中国互联网协会助理秘书长 石现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总工程师 王军、奇虎公司总裁 齐向东、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国富律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提出,2010年,北京将扩展药品监管的黑名单,并将继续把黑诊所、黑药店以及通过网络邮寄和销售假药作为治理重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国内媒体报告,美国司法部称,戴姆勒在22个国家行贿,通过向外国官员支付数百万美元现金及赠送豪华轿车等方式来赢得商业合约。
根据美国法院披露的信息,戴姆勒公司在1998年至2008年

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两位主管因涉嫌走私被提起刑事诉讼。
按照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百事(中国)有限公司雇员黄旭怡、林东故意为进口的可乐果使用错误的代码,以此来帮助公司逃税。
据悉,黄旭怡在审核百事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的应提交材料时,发现美国供应商味可美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中该货物商品编码为1302开头,这一编码当时的对应税率为20%。而被告单位向海关申报时所用的商品编码为3302开头,该编码当时的对应税率为黄旭怡随即查阅了海关税则,证明对应税率为20%的那个才是正确的。黄随后向另一名涉案员工、时任采购主管的林东报告了上述情况。林又将情况汇报给时任百事公司采购经理王奋强。王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这批货物。
为了掩盖伪报走私的事实,并逃避海关监督,被告林东授意下属联系美国供应商味可美,让其删除发票上的1302开头的编号。但是,味可美表示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删除编号。双方最后商定在发票上增加百事公司方的错误编码即3302开头的编码。
上述伎俩被海关缉私局识破。现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共有1.17万吨的可乐果提取物B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总计111万余元。
2009年百事(中国)有限公司陷入连串公关危机:“贿赂门”、“质量门”,甚至与其合作的中国天府可乐集团也在重庆法院控告百事,并提起巨额索赔。

IBM已经为中国移动开发出一套用于检测和分析垃圾短信的系统,将帮助这个全球最大的移动运营商追踪社交网络群体和他们的信息发送习惯。
据悉,中国移动此举旨在响应政府铲除垃圾短信、加大手机短信监控的大规模行动。
IBM大中华区首席技术官李实恭表示,中移动的新计划依赖于对消息传递模式的分析,而不是内容过滤。李实恭说,根据内容来认定(谁是垃圾短信发送者)是有问题的,因为存在隐私问题,根据发送大量短信这个事实来确定也有问题,因为他们这么做可能有其它原因——一些社交网站会这样做,中国人在春节和其它节日也会这样做。

      昨天,是儿子利用西方的复活节长假,从伦敦回到北京的第一天。下午我俩在奥力健身俱乐部多练了会儿,回到家,已经晚上八点多了。我们刚落座端起碗,儿子突然喊道,“快关灯,今天是2010地球一小时活动”,话音未落,我家所有的灯已经全部被关闭。就这样我们共进了一个既无灯光,也无烛光的晚餐。

    其实,我早已注意了这一活动,只是健身回来晚,给忘了。通过这次,我是记住了每年的“地球一小时活动”,并会积极参加,明年还会继续参加。

    2010地球一小时活动昨天是从新西兰查塔姆群岛当地时间27日晚8时30分正式开始的,然后跟随全球时区,由东向西近25小时后,在南太平洋萨摩亚群岛熄灯 1小时结束。巴黎埃菲尔铁塔、纽约帝国大厦、悉尼歌剧院等国际地标一起履行了“地球一小时”的熄灯承诺,我们国家多个城市也参与了此次熄灯活动,故宫,鸟巢等标志性建筑昨晚8时30分也都熄灯一小时。

北京故宫

悉尼歌剧院

台北101大厦

    以上不同地区的三个代表性建筑,同时参加这次的地球一小时活动的照片。这三个城市代表性建筑,我都拍摄过夜景照片,以上有一张最漂亮的照片是我拍的,你能猜到是哪一张吗?

   国内的航空公司对待广大乘客,不讲诚信的通病,早已司空见惯。但是,你绝不会想到这些航空公司,不仅对外如此不讲信誉,而且,对内也照样没有诚信。

   截至目前航空公司在国内32家机场的欠费总额就超过了20个亿,其中京沪两地机场更为严重,各方都有高达7—8亿元的欠款。就这样高达几十个亿的欠款,你就不难想想到,机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为何难以改善和提高吧!   

   《国内机场已遭遇20亿欠费 京沪两地成重灾区》记者近日从中国民用机场协会获悉,截至目前航空公司在国内32家机场的欠费总额已超过20亿元,其中京沪两地机场成为重灾区,各有7亿元至8亿元的累积欠款。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航空公司大量欠费,实际上是享受了各主要机场提供的“免息贷款”,对机场却造成了很大的资金困难,暴露出国内航空业的诚信危机。同时,机场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资源,长期遭遇欠费也可能危及公众利益。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迄今并未就航空公司欠费问题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政府要出面维护机场利益也困难重重。自2008年3月1日国家开始实施机场新收费政策以来,航空公司希望机场对起降费给予较多优惠,而忙于大规模扩建的机场则轻易不肯让步,这导致过去两年航空公司与机场达成新收费协议的比例很低。《北京日报》 记者涂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