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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公约”违法性
媒体来源: 律师博客
        《飞行员流动“公约”公然违法》一文发出后,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局面。一方面,飞行员竞相传阅,短短几天点击量过万,这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民航局拍案而起,勃然大怒,这却是我始料未及的。今天,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再评《公约》的违法性。
         首先,何为公约?
        在“在线新华字典”查阅“公约”一词的含义,有如下两种解释,第一,条约的一种名称,一般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一专门问题的条约;第二,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内部拟订的共同遵守的章程。显而易见,《公约》由中航协、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及航空公司共同拟定、签署,属于上述协会、公司协商缔结的内部章程。这样一份内部章程,首先其并非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仅在签约各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其次,一旦这份内部章程侵犯了签约各方以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其必然因违法而无效。冠上“公约”之名,也只是掩耳盗铃,并不能因此便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否认其违法性,不能掩盖其对飞行员权利的公然侵犯。正常情况下,“公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而《公约》的签订,在民航业内已经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不得录用三年以内曾流动过的飞行员”等《公约》内容,对原本坚守岗位、辛勤工作的飞行员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广大飞行员群体人心惶惶,与其他“公约”的社会效果截然相反。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自由是劳动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最基本的权利都可以被肆意侵犯的劳动环境下,飞行员的劳动报酬、休假疗养等相关权利必然更加难以得到保证,其生理健康、心理健康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产生波动,进而势必危及到民航的飞行安全,给目前井然有序的民航秩序和航空安全制造不必要的隐患。太多血的教训,警惕我们“民航安全应当万无一失”,这份无端制造民航安全隐患的《公约》,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
        其次,何为公平?
        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占有着市场上飞行员总量70%的航空公司联合起来,协商签订一份《公约》,公开限制“飞行员年度流出幅度,按航空公司上一年12月31日在册飞行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此幅度计算包括协商流动和通过仲裁、诉讼方式流动人员,不包括内部调配人员”,集体忽视与此相对应的飞行员流入比例这一关键问题,相当于签订《公约》的各航空公司,能够以任意比例吸纳市场上的飞行员,却不需要以同等比例流出飞行员,甚至为飞行员主动要求流出公司设置层层违法障碍,按此操作模式,可以预见日后其所占有的飞行员人数比例将直线突破现有的70%,达到80%、90%、乃至更多,从而实现其囊括飞行员人力资源、打压新建航空公司、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公平正义的天平加上了垄断的砝码,从此彻底倾斜。一份内部《公约》,被别有用心地包装上《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外衣,却处处显露出其市场垄断、资源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内在本质。飞行员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员,同样享有平等的劳动权,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新建航空公司与各大航空公司均为平等的企业主体,享有同等的招收、录用、管理飞行员的用人权利;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平等地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决不允许用“伪公平”来行“欺行霸市、倚强凌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之事,侵权行为不可能因为实施人数众多而变得合法有效,航空公司联合起来集体侵权更是增加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再次,何为公权力?
        公权力是公机关所拥有的,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民航局履行职能,对民航业内各企业、各项活动等进行规范、管理,是其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今天,民航局应当切实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遵从市场规律,从原来的“管理导向”逐步转化为“服务导向”。民航局对于业内出现的这样一份《公约》应当进行中立、公正的评判,对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指导、纠正。但恰恰相反,对《公约》歌功颂德的赞扬,民航局喜形于色;对《公约》予以批评的建议,民航局勃然大怒。我们不禁要问:公权力,你这是怎么了?民航局,你这是为何?这是一份中航协等协会与航空公司间签署的《公约》,民航局为何对表扬与批评表现得如此敏感?是因为这样的批评,碰撞到了民航局“扶植的势力”?是因为这样的言辞,揭露了民航局“间接的滥权”?是因为如此的尖锐,伤害了民航局“权力的伸展”?这样心虚的表现,坐实了社会上关于民航局是这份凭空出现的《公约》之幕后推手的说法。民航局不应当既想着不承担责任,不从正面依法制定规范飞行员劳动关系的行政规章,又舍不得放弃权力,在背后违法弄权扰乱飞行员流动的正常秩序。民航局长期以来的不作为,已经直接导致现有的航空公司有恃无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飞行员有法难依,劳动权利倍受侵害的混乱局面,其“遥控”《公约》出台的“作为”行为,又公然违法,严重侵害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航空公司有法不依的霸道行径。民航局的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行政体制改革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等相关要求。
        《公约》出现之后,因其严重违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我相信各方人士对此积极的进言献策,为的都是能够真正实现飞行员的有序流动,营造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双赢的局面,推动我国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希望《公约》签约方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还“公约”合法、和谐的面貌;希望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可以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各航空公司之间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希望“公权力”能够 “照镜子、正衣冠”,“有则改之,无则加冕”,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对飞行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监督行业协会和航空公司的行为,依法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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