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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修罗:关于调整广东省强制加碘政策的咨询意见
媒体来源: 阿修的法律研习所

按:这是我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咨询意见。我主张调整现行强制补碘政策,实行科学补碘,自主补碘,不搞一刀切。但仅仅调整地方法规,而不调整相关上位法,会面临法律冲突问题。欢迎各位朋友转发,以推动不合理的强制补碘法律与政策的早日调整。

 

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修改为:“食盐供应应根据各地碘缺乏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提供加碘盐,低碘盐和非碘盐。加碘盐和低碘盐实行专营管理。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修改理由:一、食盐加碘目的是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不能一刀切。若缺碘,则需补;若不缺碘,则不需补。不管人民群众有没有碘缺乏的情况,强制要求补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就广东省而言,既有缺碘地区,也有高碘地区,但大多数地区尤其珠三角地区碘缺乏情况并不严重甚至不存在碘缺乏情况。还有一些病人则存在对非碘盐的需求,这种需求因为非碘盐购买困难得不到满足。二、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知情权。强制补碘,尤其是强制不需要补碘的人民群众补碘,损害了他们的选择权。此外,为了便利人民群众科学补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居民碘缺乏的详细数据,指导本地居民根据本人健康状况和本地碘缺乏的实际情况科学补碘。三、越来越多的调查数据表明,补碘过量也会导致健康问题。如果为了消除碘缺乏而矫枉过正,强制所有人补碘,这会导致碘缺乏的问题尚未解决,又滋生碘过量问题。那时我们难道又要强制人民食用非碘盐吗?

2、建议将第十四条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

  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修改为“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可以是加碘盐,低碘盐或非碘盐。加碘盐,低碘盐应实行小包装。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警示标志

修改理由:同上。食盐产品包装上借鉴国外经验,增加警示标志。这样做的好处是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的同时又防止因为无知而导致未补碘的情况。警示标志可借鉴香烟的警示标志:“本产品为加碘/不加碘产品,请根据体检情况购买!”

3、建议将第二十八条 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

修改为“食盐生产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建议向市场提供加碘盐,低碘盐和非碘盐。盐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公众可以方便地购买到所需食盐。

修改理由:广东省的主要问题不是碘缺乏的问题,而是民众买非碘盐困难的问题。作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作重心。需要补碘的地区,继续供应加碘盐。不太需要补碘的地区,提供低碘盐。完全不需要补碘甚至碘过量地区,提供非碘盐。废除强制销售加碘盐的规定,放开对非碘盐的销售限制,是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的做法,也具有紧迫性!我们不能等到补碘过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再采取措施了。

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作者联系:[email protected]或致电135388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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