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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狗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尘埃落定。一起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却从另一个层面暴露出互联网时代对网络用户私权利保护尚有欠缺。网络用户私权利不应当成为互联网企业竞争的牺牲品。

        首先,篡改用户设置,实属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网络用户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电子设备进行自主操控和自由设置,依法不受他人的侵扰。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篡改搜狗浏览器用户的默认设置,更使其手动恢复无效,不仅构成对搜狗的不正当竞争,更是侵犯网络用户私权利的新方式。
        其次,带有技术壁垒,难以及时制止。360这一新型的侵权行为,带有技术成分,许多搜狗浏览器用户无法自行恢复原本设置,给用户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导致搜狗公司收到大面积的客户投诉。即便以网络安全为由,也不能利用采用新型手段侵犯网络用户的权益,不能进而利用技术优势巩固侵权结果。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还再借助侵权行为增加盈利、扩大影响,则性质更加严重。
        再次,加大司法力度,注重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侵犯用户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的增多,以及用户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正日渐完善。但是对此案中所暴露的侵犯网络用户权益的新型手段,用户本身和司法实践均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今后应当加大司法力度,留意新型侵权方式,注重隐私保护,加强对互联网服务商,特别是主流媒体、与用户密切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要求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以此来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