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机场巴士公司发现持乘车证人员突然增多,而乘车证信息与持证人不符,遂向警方报案,并由此牵出京城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
虽然,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但在现实中,因此被追究刑责的人少之又少。坊间传言,现有的屈指可数的几个案例,也存在“只打苍蝇没打老虎”的问题。
▲北京西城城管查获了一个贩卖各种名录册的小贩,当场收缴“老板手机号码册”、“高级主管名单”等名录60多本。 CFP供图
本报见习记者 陈霄 本报记者 焦红艳 发自北京
北京人周广进这次是“出名”了。
近日,他作为北京市第一个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人,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戏剧性投案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京城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落网,颇具戏剧性。
2009年9月的一天,北京某地下停车场内上演了一场如电影镜头般的“追逐战”:两名男子发觉有人包抄他们,赶忙冲到自己的轿车前,拉开车门跳了进去,迅速驾车离去。
途中,为了摆脱后面的追逐,他们还将停车场外的围杆撞开了一个缺口。
包抄他们的人随后驾车追赶,但终究还是慢了一步,追丢了。
事实上,追赶他们的人是几名便衣警察。被追的两个人,一个叫李笑辰,一个叫甘雪斌,涉嫌仿造有价票证犯罪。
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这两个追丢的人,却自己跑到派出所自首了。
两人图的投案自首,牵出了京城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李笑辰、甘雪斌原是北京民航机关服务局下属联营办的职员,离职后一直无所事事。
不久,两人商议出一条“弄钱”途径:伪造机场大巴乘车证出售。
按照两人的设想,乘坐机场大巴每人每次16元,对于每天都要乘坐机场巴士上班的人来说,乘车证是有市场的,而制证成本又非常低,利润可观。
说干就干。
后来,机场巴士公司严查证件。两人找到了联营办的工作人员周广进,后者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李笑辰、甘雪斌提供大量机场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
两人随后利用这些信息仿造民航机场巴士乘车证1000多张,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20余万元。
不久,机场巴士公司发现持证乘车人员突然多了起来,开始严查证件,发现许多乘车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照片不相符。机场巴士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李笑辰、甘雪斌。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李笑辰、甘雪斌投案后,供出周广进。
今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区检察院有关人士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北京第一起因出卖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周广进符合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
据悉,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列为新罪名。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周广进所在航空公司联营办,正是条文中规定的“交通”单位。
案件承办人杨璐还对《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以前,遇上这样的情况,一般会以伪造有价票证罪的共犯来追究周广进的刑事责任。
“但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主观故意,如果这个案子没法证明周广进知道李笑辰、甘雪斌利用他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何用途,那么就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杨璐说,“现在既然有刑法修正案,依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也就适用出售个人信息罪名。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不会有太大区别。”
刑案屈指可数
公民个人信息在现实中遭遇的侵害,在当今信息社会中,没有人会觉得陌生。例如,大多数拥有手机的人,都收到过莫名其妙的各种宣传、推销、中奖等信息。
杨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的手机就不间断地接到各种宣传电话,信息是从“哪个环节泄露都不知道”。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因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被追究刑责的人少之又少。此前,媒体报道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获刑的案例,也仅有广东省珠海市的周建平案及浙江省杭州市的崔某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案。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相当欠缺”,制度配套也没有跟上,不仅缺少“特定领域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记者注),而且在现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当中,甚至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定义。
“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但该法对隐私权也没有定义,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界限也没有明确。”周汉华说。
周汉华认为,刑法中新增设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是一大进步,“但即便这样,也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达到周密程度。缺少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到底泄露哪些个人信息才被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法律并不明确。”
杨璐也向《法治周末》记者提到,刑法规定构成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必须是“情节严重”,但怎样才算“情节严重”,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司法实务中只能靠办案机关把握。
周汉华也认为所谓的国家相关规定过于抽象。据他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刑法修正案时,曾经专门统计过这些规定,都是“比较简单的行业规定和部门法”。
至于国内罕见刑事个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立法上的缺陷,还包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不够,打击犯罪的投入不足,执法人员熟悉刑法新罪名还需要一个过程等等。
“由于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现实中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泛滥、猖獗。”周汉华说。
苍蝇与老虎
几乎所有的受访专家都提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的执法问题。
在中国政法大学侵权法学者罗瑶看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法上的名誉权到隐私权再上升到刑法,立法不可谓不完善,“关键还是执法力度问题”。
“目前缺乏统一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执法机关。”周汉华说,“裁判员、运动员不分,行政执法不力,体制、方式和手段都欠缺。”
广东发生全国首起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后,周建平被判处刑罚,但社会公众并没有对这样的结果欢呼鼓舞。对此有专门研究的法律界人士沈彬的话代表了部分公众的意见,“只管支流,没抓源头”。
他向记者提起2009年央视“3·15晚会”上披露的山东移动公司出售个人信息事件,“最终没有人受到责罚”。
“广东的个案,最终没有从周建平向上追溯,只打苍蝇,没打老虎。”周汉华说,“危害更大的其实是提供个人信息的人,提供与出售好比是‘主动脉’与‘毛细血管’,要根治,得从‘主动脉’动手,从源头上打击。”
个人信息保护,在重重困境中,尤显艰难。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自然被寄予厚望。但作为该法起草人之一的周汉华却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状况并不乐观”。
近来,中国人民银行就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一定程度上在征信领域可以保护个人信息;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望增加保护个人信息条款。这可谓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福音”。
在莫于川看来,什么时候,当个人信息被侵犯,人们会像购买一件商品受害时即刻想到“12315”那样,“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建设才达标”。
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书面法条走到实处,需要时间”。沈彬说。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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