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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破产保护势在必行
媒体来源: 律师博客

 

日航破产奏绝响

日本航空公司,这个昔日亚洲最大的航空公司,于当地时间19日17:00向东京地方法庭提交了法庭领导的破产保护申请,这将让该公司在重组的同时维持日常经营。日航计划3年内完成重整。包括把现有的110家子公司减少至57家,集团员工削减三成,大约1万5700人。

一个如此强大的日本国有企业,在2010年1月19日这一天成为绝响。但对于日航昔日的辉煌进行惋惜的同时,大众和媒体对于日航申请破产保护的作法,却不约而同地表示了理解和赞许。诚然,一个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四年连续亏损负债额高达165亿美元的国企申请破产保护,不但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良性运营,甚至对日航员工来说,也是有利的,毕竟经过三年的重组,即使有三分之一的员工将被裁员,但仍有三分之二的员工可以留下来,而不是直面失业的危险。

 中国航空亏损严重

看到日航的状况,不能不联想到中国航空公司的发展状况。事实是,三大航空公司连年亏损数亿元。根据2008年中国三大航空公司的年报显示,国内航空业三巨头共计亏损近300亿元人民币。2008年全球航空业亏损80亿美元,相当于500多亿元人民币,而仅中国三大航空巨头就亏损近300亿元人民币,亏损额超过全球的一半还多。而2009年,随着经济危机的加剧,三大航空公司的亏损状况更加严重。而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三大航空公司居然还亏欠着作为飞机起飞必要费用的巨额机场建设费,连机场建设费都付不起,可见其资不抵债程度何其严重!

 久亏不盈原因何在

首先,其他航空公司的涌入,运输工具的飞快发展,令三大航空公司的经营越发困难。如今,大量外国航空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以其优质、专业的服务和较为低廉的机票价格与三大航空公司争夺市场份额;不仅如此,大量民营航空公司的崛起,其极为低廉的价格更加剧了航空业激烈的竞争状况;同时,大量小型航空公司亦涌入民航业市场,航空业这块市场的竞争状况空前加剧。雪上加霜的是,如今高铁等其他运输工具发展越来越快,比起办理搭乘飞机的繁冗手续,比起飞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高铁等其他交通工具。

其次,中国的大型航空公司一味想做大,反而忽视了其本源的航空领域的发展。诸如海航,其产业链极广,涉及航空旅游业,现代物流业,造船业,甚至金融服务业,一个航空公司生生变成了包罗万象的产业综合体。但,结果如何?是资不抵债情况的加剧,以及各大产业链的同时亏损。航工公司贵在做精,做好,一味做大的结果只能是什么都做不强。

再次,航空公司一味追求航线的密集和广阔,但航线越多效益越好吗?答案是否定的,日航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其航线之广阔度号称亚洲之最,但它仍逃不过严重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结局。殊不知航线并非越多越好,找到适合自身的航线,不激进,稳定发展才是生存之道。

破产保护当是良药

以东航为例,从2008年12月12日起,已经有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给东航股份公司新增了460亿元的授信。而即便如此,东航的资产负债比率还是超过100%,东航表示将等待政府的注资,而政府的注资能够拯救东航的命运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味的注资并不能挽救中国航空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命运,目前急需新型的救济方式。

纵观中国航空公司发展现状,“破产保护”不失为一种绝佳的救济手段。

所谓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破产保护能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能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创造东山再起的机会;它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且亦能协调社会公共利益。

发达国家的国企的命运几乎全由自己掌握,尽管政府一毛不拔,但公司通过几次破产救济却能死灰复燃,这些公司通过向法院寻求破产救济而得到保护。既然如此,在中国不断发出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在,为何政府一定要做民航业的保护伞,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只是一味地为其注资却不寻找其他的途径呢?

其实,不仅是航空业,其他行业亦需要引入破产保护制度。根据统计,经济比较发达并且人口众多的广东省1999年至2003年5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66宗,年均233.2宗。其中:1999年112宗,2000年223宗,2001年242宗,2002年264宗,2003年325宗。而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都次于广东省的泰国、马来西亚同时期每年受理破产案件均是10000件左右,发达国家的破产案件受理件数更是不能让人望其项背。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加深,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缓和民事主体之间权利冲突和公众权利冲突的破产保护制度,切实的需要被大量引入到司法程序中。尤其是目前严重资不抵债的民航业,更需引入破产保护制度。政府不应继续做民航业的保护伞,若想进一步发展民航业,提高民航业经济效益,破产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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