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个案无疑刺痛了社会的神经,尤其是唐福珍的自焚,更是将自己的身体端上了制度检讨与反思的“祭台”,再次让沸腾的舆论对暴力拆迁发出了集体声讨。法治社会,原本对于任何社会冲突都应退守法内途径解决,“以暴制暴”显然不是一个成熟公民所选择的维权方式。无论是手持利器相向,还是以自焚相挟,莫不是采取了极端化的暴力手段对抗执法,并非现代法治所提倡的行为导向。但是恰如论者所言,以死相挟乃是弱者最后的武器。在与公权的对抗中,处于绝对弱势的公民个体宁愿选择“以命相博”,足以折射出我们的制度框架内利益疏导机制的某种梗阻,以及背后整个权利与权力生态的恶化。
这里,我们不得不发出最深刻的质问:什么样的权利值得人用生命来捍卫?唐福珍的自焚,被当地官方解释为“暴力抗法”,和平路径下的维护私产的确理应拒绝这种形式的公民暴力;然而,对于我们这个向来只有“顺民”传统的国度,现代公民的这种“戾气”又从何而来呢?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种以权力为动力的“推土机经济”大行其道,房屋拆迁所蕴含的巨大利益促使公权力喜欢上了与开发商合作,在“公共利益”的华丽借口下将公民的私产兑换为自我牟利的“肥肉”。于是,迁拆中原本应区别对待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被刻意混同,在缺乏“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公民“服从的义务”被强调到极点,“不服从的权利”受到强力挤压,使得单个公民的财产权既无法抗衡国家权力,也无法抗衡有权力背景的开发商。由此,“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就成为近年来城市化改造历程里始终抹不去的关键词,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紧张关系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浓郁的火药味。例如在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的一次拆迁中,“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对9家住户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同时非法拘留13名住户”。而在成都自焚事件中,执法人员也是精心挑选凌晨5时这个“黎明前的黑暗”,将整个楼围住并开始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
可见,当我们把每个个案置于整个城市化背景当中,就能看出拆迁中官民冲突的根源并不在于公民的“不合作”,而在于政府权力对公民私权的近乎暴力性“掠夺”。在公民个体与国家公权以卵击石般的利益抗争中,恰恰是先有“公权暴力”,才有救济渠道闭塞下的“公民暴力”。而这种暴力一再上演,暗示出一种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我们纵然在宪法上确立了对公民私产的保护,也出台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物权法》,但是对公权约束的失软依然无法遏制暴力拆迁现实下的种种悲剧。例如,国务院《拆迁条例》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根据法治原则,这种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强大权力,最终应当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但我们的规定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即便是诉讼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无疑将身处弱势的被拆迁户置于“无救济”的地位。
国旗飘飘,宪法赫赫,从北京到重庆再到成都,正义伸张的结局如此不同。所以,要有效舒缓房屋拆迁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还必须从权力制衡、司法救济等那些最基本的法治常识重构开始。否则,公民在面对公权迫害的时候,通过自杀的方式反抗也许就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