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机长原是大新华航空公司的飞行员。2006年6月29日,张军起诉要求解除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张军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7月18日起解除,新华航空公司应在2007年9月26日前办理他的人事档案关系及飞行档案、身体档案的移交。但新华航空公司却迟迟不予履行,致使张军与春秋航空公司签订了新劳动合同后长达22个月之余无法从事飞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去年,张军委托我再次将大新华航空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新华航空公司赔偿因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给张军造成的经济损失117万元。
我正等待着这起航空公司无视法律的典型案件,开庭审理和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