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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荒”的十大法律原因
媒体来源: 律师博客

    

    最近一段时间,“劳工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劳工荒”的原因是多重的,如中国经济恢复速度过快,劳动力供给不足、中国农历新年,大量外出民工还没有返回城市、近些年来农村政策的调整,降低了农民外出打工的积极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法律短缺”是“劳工短缺”根本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日益扩大,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克扣或恶意拖欠员工工资案件日渐增多,拖欠员工工资现象在多数地区都普遍存在。企业虽然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流畅,有能力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经营者为了企业眼前利益或自身利益,把拖欠工资作为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和控制职工流动的手段,恶意的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甚至以种种借口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体现,职工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政府部门要做好举报投诉接待工作,认真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积极排查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长

    实行双休日以来,尽管每周制度工作日减少一天,但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却有所增加。影响到劳动者不能正常的休息,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休息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执行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的力度不强,没有消除员工的顾虑,劳动监察部门部门必须完善员工维权渠道,应重视员工的举报,切实采取措施对投诉的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或拒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普遍存在,强令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并且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不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比比皆是。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劳动者付出了过量的劳动。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合理的支付劳动者的加班报酬,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而形成加班费讨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不力,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只是坐等投诉,然后再按规定处理,这种工作方式太消极了。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积极受理员工的举报,提高办事效率。

 

四、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势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刚性规定,是劳动报酬的底限。企业不得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能以劳动者同意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劳动部门应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在教育与纠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才能遏制这种现象的存在。

 

五、工会不健全,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保障

    由于工会组织不健全,很多企业用工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过大,导致职工很难与企业建

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因此,要保证企业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在构建和谐劳动生产关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劳动部门应积极配合,重视工会的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工会组织,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权,这样才能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六、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相比,虽然干着同样的工作,却拿不到同样的报酬。很多用人单位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事,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工资差别会很大。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同一个单位,相同的岗位,干同样的活儿,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劳动执法部门收到劳动者举报或投诉的,应对用人单位用工合法与否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为劳动者追回受损失的利益。这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七、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

    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恶劣的安全卫生条件会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危害。而很多用人单位对安全卫生条件不重视、职业病监测体系没有建立、职业病的宣传培训不够、监管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短缺等。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对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所有的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机械设备都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八、企业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但是很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一些私营企

业还以给职工高工资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是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不能向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偏小,离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强制执行的,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督执行。因此,要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只有不断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硬度”,才能让那些视劳动法为儿戏的企业望而生畏。

 

九、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些用人单位趁改制、兼并、搬迁等机会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就视作违纪或是自动辞职处理,让劳动者感到左右为难。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为所欲为。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用经济补偿金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的权利滥用。

 

十、劳动者无带薪年休假

    有的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将“带薪”演变成只带基本工资或干脆不带薪。使劳动者觉得带薪休假可望而不可即,将自己的年假都“奉献”给了工作,带薪休假也几乎是名存实亡。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带薪休假制度能够让劳动者有更多的休闲时间,有更高的劳动效率,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只是少数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使得带薪休假成了一项“写在纸上的权利”。

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要有明确监管和惩罚措施。对不执行的企业应予以重罚,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正常运行。

 

    由于我国经济政策等诸多因素,造成有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正是由于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劳动者才会宁可无工作,也不愿吃苦不讨好。劳动者的权益没有保障,“劳工荒”就不会扭转。对于上述十大法律原因,应当保障落实才可行。所以,只有加强法律保障,认真研究改进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讲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而政府应切实抓好督促和落实工作,不能治标而不治本,立足职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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