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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肝救父者当起“肝买卖”掮客

 

   核心提示

  一位卖肝救父的青年,从自己的经历中“悟出”一条“发财”途径,做起“肝买卖”的中介生意,从中获利。令人深思的是,他对于自己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太多的负罪感。

 

  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通讯员 邱志英 吴静

 

  一直认为自己卖肝“合情合理”的柳盛,在看守所等待案件开庭时,慢慢意识到自己“犯法”了。

  由于举报,介绍肝脏买卖的柳盛被抓获,此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柳盛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卖肝救父“悟出”生意经

 

  柳盛,生于1984年,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某地农民。

  将上衣撩起之后,柳盛露出了上身一道长约60厘米的弯月形疤痕,这是他卖肝后留下的痕迹。眉清目秀的他,面对《法治周末》记者侃侃而谈,口才上佳,思路清晰。

  2008年10月中旬,因为父亲得了重病,家里着急用钱,柳盛决定卖肝救父,便找到一个有需求的人。

  对方了解了柳盛的基本情况后,与他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一个肝4.5万元。接着,柳盛以患者亲属的名义在北京一家医院做了肝切除手术。

  此次卖肝经历,让柳盛找到了一条“发财路径”。

  “手术后,在北京养身体的这段时间,我就想自己做(卖肝生意),挣些钱。”柳盛说。

  事有凑巧,“买”柳盛的肝的那位患者给柳盛又介绍了一位肝癌患者,这位患者就请柳盛帮助寻找“肝源”。

  2009年2月,他认识了一个叫做“阿阳”的人,称可以为其提供肝移植供体。

  阿阳,生于1985年,重庆籍农民。曾长期混迹于河南省郑州市,没有固定工作。

  阿阳认识柳盛之后,开始琢磨如何提供供体。阿阳在河南某地租了一套三居室,决定把这间房子作为“据点”。

  “柳盛说,所有供体的费用都是他出。关于我的酬劳问题,他说不会亏了我,但又没有说明具体给多少钱。我觉着反正也没有事做,就同意了。”阿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我就先去看了一下,看到阿阳那里确实有人。就给了阿阳5000元钱,让他继续干,然后就回北京了。”柳盛说。

 

  因为“赖账”才被举报

 

  “有卖肝的人和我联系的时候,我要带着他到医院做检查,查明血型,身体情况,看看有没有传染病,身体健康的留下,不行的就走了。”阿阳说。

  “当有患者需要肝移植和我联系时,我向阿阳提出需要什么样的供体,他就给了我一些资料,我再联系患者家属,选定后就让阿阳带到北京。”柳盛说。

  柳盛不但联系需要肝移植的患者,还向阿阳介绍愿意卖肝的人。

  2009年4月初,柳盛带着一个人找到阿阳。自此之后,不断有人和阿阳联系,说是柳盛介绍的,打算卖肝。

  杨程(化名)则是通过网络联系上阿阳的。

  杨程,时年21岁,湖北人。

  杨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想赚点钱,就想到卖自己的器官。

  联系好之后,杨程自己坐火车到北京,柳盛到车站接他,并安排他在某医院附近住下。

  “我开始有点害怕,但他们说没关系,三个月以后就跟正常人一样了,我就同意了。”杨程说。

  杨程说,不久,他接触到了肝脏的需求者谢委秋(化名),柳盛让他假扮谢委秋的侄子,并让他熟记谢委秋侄子的身份证号。

  他卖肝所得到的酬劳,据柳盛说,“患者给我15万元,我给阿阳5.5万元,阿阳说做完手术后直接给杨程3.5万元”。

  做完手术后,柳盛先给了杨程2.5万元,剩下的1万元,由于各种原因,柳盛未能及时给付杨程。最终,失去耐心的杨程报警,柳盛被警方抓获。

 

  还有患者牵入案件

 

  杨程的述说与柳盛并不一致。杨程说,他在向柳盛索要剩下的1万元钱时,曾被柳盛带人殴打,但柳盛矢口否认。

  此外,杨程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柳盛和阿阳后来似乎也闹翻了。

  牵进这起案件的,还有患者谢委秋。谢委秋,男,时年46岁。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9年5月,医生说,他必须换肝才能保住命。

  “当时我就想找一个人为我捐肝,但又不知道去哪儿找。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别人说,医院有专门为我们这些需要器官的人找‘器官源’的人。后来,我在医院散步时,正好碰上一个人(就是柳盛-记者注)。他对我说,能帮我找到供体,但要我出十几万元,我当时就同意了。”谢委秋说。

  杨程就是这次的供体。在柳盛的指使下,谢委秋让妻子回到河南老家,在当地派出所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杨程与其系叔侄关系。

  “手术前,医院也问过杨程与我的关系,他说是我侄子,后来,医院也就没再问过。”谢委秋说。

  据谢委秋说,他一共给了柳盛约15万元,是他妻子分三次给柳盛的。

  “我听说,开始说好给供体4万元,可后来才给了2万元,我当时很生气,但也没有办法。”谢委秋说。

  《法治周末》记者从谢委秋的妻子那里得到了证实。

  “开始给的4万元及后来给的5万元,是我们自愿给的,最后那6万元,我们本来是想给供体的,但那男的(柳盛)找到我,让我把钱给他们,还威胁我们。我们很害怕,所以才把剩下的6万元钱给了他们。”谢委秋的妻子说。

  “谢委秋是2009年5月进行的手术,杨程与患者自称是叔侄关系。手术前,我找到杨程进行了单独的谈话,确认杨程为自愿捐赠肝脏者,并且杨程本人承认与谢委秋是叔侄关系,而且当中没有金钱交易,并且向医院提供了其原籍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该手术的主治大夫说。

 

  器官捐赠法律尚待完善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柳盛、阿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令人深思的是,柳盛对于自己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太多的负罪感。

  “被抓进来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犯法了。之前我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有人想卖,有人想买———最后的结果的确是救了患者的命,患者也给点钱作为补偿,卖器官的人也解决了自己的现实困难。”柳盛说。

  人体器官买卖向来被视为对人生命权的极大蔑视,为人所不容。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遗憾的是,条例没有详述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

  “器官来源长期奇缺引发暗箱操作,给变相买卖器官的行为以可乘之机。还有所谓的有偿捐赠,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其结果就是,名为捐赠、实为买卖的当事人获得了非法利益。”

  这位专家进一步指出,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可以以立法的方式,在充分尊重公民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设立,给予器官捐献者某些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

  卫生法专家卓小勤呼吁,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专门法,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程序,采取激励原则与法定同意原则,确定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法律责任。

  柳盛一度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是合情合理的,有人曾经这样问过柳盛:“那你觉得是自己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柳盛说,“这个问题有点深奥,我回答不上来。”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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