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丰田终于向中国——浙江的消费者低下了“昂贵”的头,承诺全部满足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五条要求,首次在中国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承诺。
一、浙江工商、重剑维权
早在2010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前,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发布《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明确提出五条应对措施支持消费者维权,《通报》中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敦促丰田公司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应该认真对待浙江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如主动上门召回,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同车型使用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如车主返店修理,应当补偿消费者包括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等;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对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投诉到消保委的,各地工商局、消保委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处理等。
此外,浙江省工商局和消保委还建立了一整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包括:专人负责、工商局网站开汽车维权消费的专栏、依托消保委汽车专业委员会、全面整顿全省4S店、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浙江省的重剑出击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浙江丰田车的消费者因此享受到了与美国消费者同等的待遇。浙江的经验值得全国借鉴,同样浙江的经验为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提了个醒。
二、加强立法、完善制度
丰田召回伊始,美国消费者和中国消费者就存在着 “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价”,虽然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但我国在汽车召回方面的立法缺失、制度不善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历经44年不断完善,美国的召回体系日臻完善:《美国法典》至少有七大部分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进行了规定,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TREAD法令,该法令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美国汽车召回制度,美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体现其立法的谨慎还在于,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其会出台相关的行政法典,为了实施TREAD法令,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反观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只是由四部委发布了一个《管理规定》,且规定相对笼统,对消费者缺乏重视,规定的可实施性和实施保障性较差。如果我国通过借鉴美国的立法实践,将此次浙江维权的方式和内容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那么今后全国的汽车消费者将会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政府主导、加强维权
此次丰田召回,很多媒体反应我国的汽车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但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在与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有关。丰田在美国为其量身订做了召回措施,原因就在于美国的国会和政府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维权潮,在政府的指引和保障下,美国消费者大胆的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维权;浙江在此事件的成功原因也在于,浙江省工商局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出台措施保障本省消费者的维权重任。试想如果我国的各级政府在此事件上能够像浙江省政府一样,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我们的消费者一定不会听之任之。
维权意识的唤醒和加强,在于消费者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政府积极保障维权。
综上,浙江的成功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借鉴,同时我国的立法部门、行政机关应积极完善汽车召回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才能在强大保障下,进一步加强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