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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处置办收钱捞人”调查

本报见习记者 温泉 本报记者 陈东升 马岳君

  发自温州、乐清

 

  一篇《温州政府“捞人”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的博文一经发出,很快被转载至各大论坛。

  当事人陈东晓发帖称,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乐清市处置办)“欺诈”其父母,以判其缓刑为条件,要陈东晓父母拿出50万元“助款”。

  但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乐清市处置办负责人称,陈家的50万元属于自愿主动赞助的“乐助款”。

  50万元就能让一个“非法集资”了390万元的人改判缓刑,乐清市处置办是否有干扰司法公正之嫌?乐清市处置办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3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温州、乐清两地,试图让此事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

 

  “状态”不明不白

  陈东晓现在的痛苦在于,自己的身份不明不白,有罪还是无罪。说是有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撤销;说是无罪,法院也没有明确说法。

  陈东晓案件二审的代理律师金克明在被问及“陈东晓目前所处的法律意义上的状态”时说:“我们可不可以把这个问题回避掉?”

  随后,他解释说,陈东晓的案件目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理论上来讲,算是“犯罪嫌疑人”,应该处在公安补充侦查的阶段。

  当初陈东晓被逮捕,与其婆婆高秋荷密切相关。

  据了解,高秋荷曾是乐清一个“经济互助会”的会主。2007年底,高秋荷的“经济互助会”崩会,至案发时,共有115名债权人的1.16亿元资金无法偿还。

  陈东晓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愤怒的债权人要求把她关起来,因为她是高秋荷的儿媳。

  陈东晓的父亲陈加敏对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2008年3月10日早上,陈东晓被公安局叫去,说问点事情,后来就一直没回去。

  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记载,2008年10月13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11月24日下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刑事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来,陈东晓以自己要投资房地产、炒股票、开店为由,并许以月息2分至3分利息回报,非法向郑曼萍、郑陈华、蔡赛洛、李明等人吸存人民币390万元,并将部分吸存的款项高息转借给高秋荷及王显微等人,从中谋取利息差。法院认为,陈东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东晓告诉记者,听到判决后她非常愤怒,当庭撕毁了判决书。她说,当时借钱的人都是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且借了之后很快就还了,并且还钱是发生在其婆婆案发之前。她坚称自己无罪。

  2008年12月25日,陈东晓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该案审判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国权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温州中院认为认定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在2009年4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在诉讼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

  于是,陈东晓被“搁浅”了。从2009年4月15日起,直至记者发稿,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陈东晓一直处于茫然中。

 

  收50万元真相

  在陈东晓案中,有一个关键角色,乐清市处置办。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整个温州市只有乐清有“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2008年3月10日陈东晓被刑事拘留,到2008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共275天。这期间,陈东晓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外,陈东晓的父母陈加敏和杨碎兰心急如焚。

  由于女婿包建永被定罪关押,陈东晓的案子又迟迟没有结论,5岁的小外孙只能由老俩口照看。陈加敏告诉记者,小外孙天天哭要父母,时不时还发高烧,陈加敏试图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局和处置办这些单位都去过,主要是和处置办接触。”陈加敏回忆,当时来来回回不知跑了多少趟。

  在陈加敏的记忆中,能将女儿取保候审,他与处置办有过两次关键的接触。以下为陈加敏对记者的讲述:

  2008年11月5日晚上六七点钟,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副科长倪献义给陈加敏打了三个电话,让陈加敏第二天上午去柳市镇人民政府一趟。倪献义告诉陈加敏,要为陈东晓办取保候审的话,大概要20万元到40万元的保证金,并让他第二天去的时候带2万元现金。

  陈加敏连夜找到自己所在的翁垟镇九房后村村委会主任陈国安商量,拟定了《关于要求陈东晓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考虑到20万元可能不行,于是在这份《申请报告》中,陈加敏表示愿意赞助人民币40万元,以及8年前用来给女儿当嫁妆的房子一套,给女儿陈东晓担保取保候审。

  第二天一早,陈加敏、杨碎兰夫妇特意叫上陈国安作见证人,一起到柳市镇人民政府。陈国安在翁垟镇九房后村做了24年的村委会主任,与陈加敏一家交情不错。

  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加敏等3人在柳市镇人民政府的楼上开了两个会。主持会的人叫叶赞光,之前打过电话的倪献义也在场,还有“5个女的”,陈加敏后来得知,这些人都是高秋荷的债权人。

  坐定后,叶赞光先问债权人认不认识陈加敏,债权人都纷纷说不认识。

  陈加敏告诉记者,叶赞光表示,经过调查,陈东晓没有什么事,今天让陈家押一点钱,让陈东晓出来。

  陈加敏问:“押多少?”

  叶赞光:“随便你押多少。我们和倪科长商量,是让你押40万元。”

  随后,陈加敏将事先拟好的《申请报告》拿出来。叶赞光看了说:“同意,你们按下手印。”于是,陈加敏和杨碎兰当面拿出印泥,按了手印。

  叶赞光看后说:“你回避一下,我们再商量一下。”大约半个小时,叶赞光等3人出来对陈加敏说:“老陈,40万元他们(指债权人)不同意,你出50万元。”

  想到女儿当天就可以出来,尽管杨碎兰坚决不同意,陈加敏还是答应了。

  “叶赞光等又回去做工作,过了一会儿又说不行,要300万元到500万元。”陈加敏说:“此时,已经快下午一点钟了,我说算了。”

  这次会面,就这样不欢而散。

  另外一次关键的会面在2008年12月13日。

  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打电话让他去一趟,于是12月13日上午,陈加敏和杨碎兰、陈国安3人来到张守奎的办公室,当时的办公室不在现在的地址,位于一家宾馆的三楼。

  陈加敏告诉记者,当时的对话是这样的:

  张守奎:“今天叫你来不为别的事。我想,你女儿关在里面也苦,你小外孙见不到妈妈也苦,我想给你把事情了结了,你女儿没有多大问题,可以出来了,出来的时候有两条路给你走。”

  陈加敏:“第一路怎么走?”

  张守奎:“第一条路是你出50万元,你女儿3天之内放出来。”

  陈加敏:“张主任,法院是你家开的?我女儿没罪的话,我可以不出钱。我凭什么要拿50万元出来?”

  张守奎:“不拿可以,第二条路给你走。你女儿不要想出来,案件还在侦查,多长时间没准的。”

  于是,当天陈加敏签了《乐助协议书》。

  同时,处置办出了一个收条:“陈加敏同志:我办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如数退回。”并在该张字条上写上了处置办设在工商银行的卡号。此字条当天并没有盖章。

  陈加敏告诉记者,12月13日那天张守奎很高兴,他说:“老陈,我当了这么多年干部,从来没请别人吃过饭,今天我请你吃饭。”

  12月15日,陈加敏将50万元打到处置办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处置办在该张收条上盖了章。

  就在打款盖章的当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陈东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2月16日,陈东晓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陈加敏与处置办的这两次关键的接触,乐清市人大代表陈国安都在场并见证了全过程。对于“两条路”的说法,陈国安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在接受采访时,陈加敏一直对记者说的是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可是后来乐清市处置办的收条上写的却是“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对此,陈加敏的解释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根本不知道缓刑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差别,他只知道把他女儿放出来就可以了。

  但是,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工作人员谢升明表示,11月6日的时候,陈家的要求还是取保候审,但是12月13日就快宣判了,陈家的要求又变了。

 

  处置办的性质

  在此次事件中,乐清市处置办是否干扰了司法审判,无从认定。目前能找到的可资判断的,只有一些有明确记载的时间点和处置办打给陈加敏的一张收条。

  对于交款与判缓刑在同一天,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工作人员谢升明对记者表示,凑巧的事情很多,法院是独立审判的,与处置办没关系。并说:“中纪委、省高院可以查法院判决的记录,如果我们真的干涉了,如果我们真的说这个钱收回来了,你给她判缓刑,那这就不是干涉的问题了,这是违法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我们统统愿意受违纪处分!”

  那么,处置办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3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乐清市处置办采访。谢升明告诉记者,退休干部周方西是处置办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此次采访由周方西向记者介绍一些情况。

  周方西告诉记者,2007年以来,乐清市发生一批民间非法金融案件,大约有170多起,涉及总金额约40多亿元。受害人有一万多人,这当中有直接受害和间接受害两种。直接受害,就是自己的钱亏了的,间接受害就是从别人那里借的钱亏了。

  “当时规模很大,很可怕。财命相连,亏了的人没办法,就去政府闹事,要求解决问题,社会秩序很乱。”周方西说。

  当时的情况引起了乐清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因为当时的情况很复杂,人也多,钱也多,民间入会有的就是打白条,还有好多账目是不清楚的。大家你也告,我也告,单靠公检法现有的力量是很难处理、承受不起的。”周方西解释。

  因此,当时乐清市党委、政府决定债务由群众自清自理,政府帮助指导。乐清市党委牵头,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三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常务副书记等任副组长,成立了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下设了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乐清市处置办之外,下面还有7个乡镇的处置办。

  谢升明解释:“处置办是由有关部门正式下发文件,是有正式编制的,不是之前报道中所说的临时设立的。处置办共有工作人员18人,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一共5人,另有13人是从公检法司等各单位抽调或者大学毕业生分配过来。抽调来的工作人员与原来工作岗位脱离。”

  “处置办有两项职能,一是了解情况,掌握动态;二是帮助指导债权人依法、有序清债。”周方西介绍,这样,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处置办帮助解决的,很大一部分纠纷就不上法院了。

  周方西告诉记者,陈东晓的婆婆高秋荷的案件当时影响很大,老百姓受害很多,但是清债比例仅达到5.5%,也就是说,每亏100元,仅得到5.5元的赔偿,群众的情绪很激烈。

  谢升明解释,陈东晓被刑事拘留之后,他父亲一直在申请取保候审,债权人不同意。“债权人同意以后,法院已经判了。是这么拖下来的”。

  接受采访时,谢升明和周方西都一再强调,当时交50万元,是陈东晓的父亲自愿赞助的。并给记者出示了有陈加敏和杨碎兰签名和手印的《关于要求陈东晓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的复印件,其中确有“自愿乐助”字样。

  谢升明也在采访中多次表明,收取陈加敏的50万元,都偿还给了债权人。他将声音提高说:“我们可以经受中纪委的调查。”

  当记者问及处置办的收条中,为什么出现“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字样,周方西挥挥手说:“这个我们不会解释了。陈东晓这个事,我们不会再说了。这个事情不要说了。”

  乐清市委宣传部宣传科工作人员杨有才对记者表示:“我们会查清整个事情,到时会给媒体有一个公开的说明。”

  3月28日,记者还在乐清采访,陈东晓打来电话,说自己的手机可能被监听了,为了保证安全,她要关机。当天,她打电话哭着对朋友说,自己承受不了那么大的压力想自杀。

  记者问陈东晓,希望这件事情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她只说了四个字:“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行政与司法应该分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接受记者采访并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表示,乐清市处置办属于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其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应由有关常设机构向同级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非常设机构的名称、设立目的、任务、职责、权限、挂靠单位、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根据现有新闻报道,这里“处置办”收钱后承诺当事人“判缓刑”的行为明显不当,因为是否判处缓刑,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行政与司法应该分开,由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行使。“处置办”收钱后承诺当事人“判缓刑”的行为是不当的。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行政部门应该做到权责分明。像设立处置办这样的非常设机构之初,就应该确定非常设机构的名称、设立目的、任务、职责、权限、挂靠单位、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确定其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在这些非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渠道。此外,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应该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陈东晓案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当事人是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根据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担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有罪应该由公诉机关负责举证,如果公诉机关举证不能,则当事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根据报道,目前该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审,公诉机关以撤案结束,当事人可以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根据。此外,据报道,该案涉及的由处置办处理的款项,则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事人则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其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事人则可以对其设立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法治周末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4/01/content_2099083.htm?node=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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