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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可以和劳动者建立普通劳动关系
     专家观点

 

  本报见习记者 温泉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就任丘市交通协管员的待遇问题,《法治周末》记者咨询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专家王向前,知名劳动法律师梁枫,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王太元。

  梁枫认为,协警与聘用单位的关系的确比较复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来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向岗位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这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因此,将该岗位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个人认为,这是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下的特殊情况,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及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各项待遇,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政策予以明确。”梁枫说。

  王向前和王太元则认为,交通协管员们与公安局之间就是普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和普通的劳动者一样。

  王向前进一步解释,所谓“编制”,是就人事关系而言,适用于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聘用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协警显然不属于公务员序列,那么就属于普通的劳动关系,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和劳动者建立普通的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规定的非常明确。

  王太元说:“就像一般的市场经济主体出钱雇人一样,只不过这种情况是政府出钱而已。”

  王向前告诉记者,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梁枫提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但王向前指出:“要说一个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应该有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不能谁随口说这个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它就属于公益性岗位。”

 

      延伸阅读

  交通协管员的身世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正式意义上的辅协警是应对改革开放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带来的治安压力的产物。在无法满足社会治安形势对警力的需求情况下,辅协警应运而生。

  基层政法或综合治理部门领导的辅协警名称上叫治安联防队或治安巡逻队,公安机关领导的多数叫协警或协管员。

  由于长期存在的经费自给自足及立法滞后,辅协警队伍中一些诸如通风报信、收保护费、刑讯逼供等负面问题一度发展膨胀。2004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现有的治安员在3年内全部清退。

  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辅协警的问题。2008430,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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