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宗旨] 为了支持深圳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维护深圳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 本指引供深圳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时参考,具体规定以当地法律为准。
第三条[定义]
1、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德国地方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颁布的禁止涉嫌侵权商品参加展会的强制令,一般包含扣押参展产品命令。
2、保护性备忘录(Protective Memorandum):向德国地方法院提交的避免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的法律文书。
3、参展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深圳企业。
4、参展组织方: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德国展会的单位。
第四条[参展产品选择] 参展企业应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优先选择在德国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产品。
第五条[材料准备] 参展企业应携带参展产品的德国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果在展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作为证据证明。
第六条 [专利检索] 参展企业可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检索资源对参展产品所在领域专利进行检索,将参展产品与检索到的德国的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产品不侵权再参展。
专利检索分析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参展产品的检索主题词;
2、确定参展产品的IPC分类;
3、用主题词结合IPC分类检索德国专利;
4、将参展产品与检索到的德国专利权利范围对比分析;
5、结合德国专利的法律状态综合判断。
第七条[商标检索] 参展企业可以利用商标检索资源对参展产品进行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查询,以确定参展产品商标是否被注册。
第八条[竞争对手分析] 参展企业可以对有关竞争对手的销售商品、知识产权布局、市场份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竞争对手在以往展会的措施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九条[司法判例分析] 参展企业可以对德国地方法院的展会知识产权相关判例进行分析,总结法院处理该类型纠纷的规律。参展企业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时可参考相关判例。
第十条[风险评估] 参展企业可以通过检索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营规模等方面综合评估参加展会的风险。
第十一条[顾问团队] 参展企业可以组建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可由中国律师与当地律师共同组成。参展企业在参展期间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顾问团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协同工作] 参展企业可以通过组建专利联盟、加入协会等形式共同参加展会,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分担聘请顾问团队等费用,降低维权成本,并建立信息沟通的机制。
第十三条[审查机制] 参展组织方与行业协会可以对参展产品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向参展企业提出评估建议,尽力避免涉嫌侵权的产品参展,参展企业可对风险大的产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后再参展。
第十四条[集体谈判] 行业协会和专利联盟可在参展前与专利权人进行谈判,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或交易的费用,同时降低参展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第十五条[培训宣讲] 参展组织方应开展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参展企业充分了解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应急机制] 参展组织方应协助参展企业建立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应急机制,使参展企业掌握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
第十七条[沟通机制] 参展组织方应该与展会主办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当地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建立联络机制并将信息反馈给参展企业。
第十八条[保护性备忘录] 参展企业可以在参展前向德国地方法院提交保护性备忘录,有效降低法院颁布临时禁令、海关扣押和警察扣押的可能性。
保护性备忘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可能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2、可能纠纷涉及的专利;
3、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
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包括:案件不具备紧急性,案件技术复杂,涉及的专利无效和参展产品不侵权等等。
第十九条[通过海关] 参展企业可以在参展前检索竞争对手是否在德国海关提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扣押申请;如果发现有相关海关扣押申请,及时与德国海关沟通,可以结合法院判例说明参展产品为非侵权货物,避免海关扣押参展产品。
第二十条[警察扣押] 参展企业可以通过告知德国展会所在地检察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参展产品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以及不能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参展产品侵权,从而避免刑事法院颁布扣押令使警察扣押参展产品。
第二十一条[调解协商] 如在参展时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参展企业可在顾问团队帮助下与权利人充分沟通,若达成和解协议,则可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协助机构] 参展企业在德国参展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要求展会举办方提供积极协助。
第二十三条[配合执法] 参展企业如果被当地海关、法院或警察等执法人员扣押展会产品时,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在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问题。避免因抵抗或妨碍执法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证据收集] 如在展会遇到执法人员扣押参展产品时,参展企业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法院送达的文书,参展企业财产损失证据等。交给顾问团队为下一步维权作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警告函回复] 如果收到德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警告函,参展企业可以在顾问团队的指导下,回复函件表明立场。不可随意签收函件或无视警告函件。
第二十六条[海关扣押] 如果参展产品在德国海关遭到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在十日内对海关的扣押提出异议,以促使海关取消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临时禁令] 如果参展产品遭到当地法院的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经过法院的口头审理等法律程序保障权益,避免临时禁令作为永久性判决,遭受损失。
由于执法人员根据临时禁令除了扣押参展产品也可以扣押展台其他财产物品,参展企业可以通过向法院交纳保证金,避免其他财产物品被扣押,从而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刑事诉讼] 如参展产品被警察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对警察的扣押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以解除警方对参展产品的扣押。(详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 参展者可以委托顾问团队通过专利无效、反诉等法律途径,形成对参展企业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三十条[维权援助] 参展企业可以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咨询赴德国参展相关问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将提供积极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经验总结] 展会组织方与参展企业及时总结赴德国参加展会的经验教训,并在参展企业推广经验。
第三十二条[信息通报] 参展企业可以将参展经验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上报,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总结研究。
第三十三条[参展指导]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展会组织方和参展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指导,以降低企业到德国参展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积累] 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申请、授权和交易等方式积累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开拓德国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施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