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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微软起诉大众保险侵权一案的分析
媒体来源: 盛峰律师博客

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2846万元。微软起诉大众保险安装使用了9种盗版软件共计450套。这是第一起微软在中国起诉大型国有企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亦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

就此法制日报《法人》杂志给我发来采访提纲,希望我对此进行分析。以下是相关问答:

1、首先你如何看待大众保险的败诉以及这高达217万元的赔偿金额?

答:鉴于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我认为,大众保险目前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均可以通过及时上诉的方式进行主张。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或者虽然提出上诉但是被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

如果被告仍然不服该生效判决,也可以通过申诉等程序进行主张,但是,申诉并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根据我国目前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实践,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额度计算一般有三种方式:

A 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计算;

B 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算;

C 由法官根据案件中体现出来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来酌定金额。

对于上述高达217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可能是按照微软被侵权产品的售价与侵权产品数量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有可能是按照第一种算法来计算的。这个金额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判决本身并不算错。

2、我们知道,大众保险此案是微软首次在国内针对大型企业维权,您如何看待微软此时、此举?

答:我们知道。微软在国内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三个。1.品牌机预装其操作系统;2.零售版软件渠道销售;3.通过维权、正版化等法律方式销售。

对于前面的两种方式,没有太多需要讨论的。对于第三种方式,则有很多的问题出现。一方面,微软认为侵犯其软件版权的公司数量非常巨大,因此,其维权(正版化)的打击对象非常多。甚至走进任何一个写字楼,微软都会认为自己可以揪出一个侵权盗版的窝点。向如此多的打击对象全部提起诉讼是不可能的(不论从时间精力,还是从成本收益核算角度,都是如此),因此,一个理智的想法就是:抓大放小、制造典型案例,然后再利用这些典型案例逼迫那些中小侵权者就范,从而实现其正版化销售思路。

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树立典型案例的行动。

3、据了解,在诉讼前,大众保险和微软进行了一年多的谈判,微软提出购买635套微软正版软件的解决方案,而大众保险公司则不能接受,认为微软利用其垄断地位,漫天要价,您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答:根据我们的民事侵权法律理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那么,在侵权行为构成后,行为人仅仅停止侵权,而不赔偿损失的,属于没有依法承担其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在进行正版化谈判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在这个买卖软件的谈判桌上,微软一方手握着”侵权赔偿“这一武器,而大众保险方面则只能在购买超出自己需要数量的软件和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结果中进行选择。

如果说这种谈判是不公平的,我能够理解大众保险的感受。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侵害其他厂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微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着垄断的指控,在中国也不能例外。在国外,微软已经因为涉嫌垄断而被罚款,在有些案件中还支付了巨额的和解费用。在中国,微软的行为是否被裁决为垄断,并被采取何种措施,我们都在拭目以待。

4、大众保险认为微软因谈判破裂才起诉的,有以反盗版要挟之嫌,您如何评价?

答:版权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知识产权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就成为市场竞争和企业获利的重要武器。在现行《著作权法》范畴内,微软作为其软件的著作权人,因为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提起诉讼,本身并无不当之处。

即使微软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垄断,其对自己生产软件的活动也是支付了巨大的人力、资金成本的,对其软件的使用要获得其授权,这一点仍然是应该尊重的。

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绝不是应该不应该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问题。而是微软有无垄断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价的问题。而其产品定价,对于本案的赔偿额判定,无疑有巨大的影响。

5、此前,微软“放水养鱼”之说就已比较流行,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

答:我认为微软”放水养鱼“、”猪肥了再宰“的做法是被中国人有目共睹了的。早在十年前,方兴东博士就在《起来,挑战微软霸权》这本书中给出了提示。

作为商人,微软显然是逐利的。其逐利策略目前看来被证明是成功的。作为那些被养在微软池塘中的鱼,或者微软猪圈中的猪,每个企业都应当尽快认识到自己的处境,考虑如何跳出微软的圈套。例如训练员工掌握微软软件的替代品的操作,有选择的购买和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产品以扶持其竞争对手等。我本人也在身体力行这个方案,例如,我自己进行文字处理的软件就是金山公司出品的WPS Office,而不是微软的Office。我的电脑安装有最新版的Linux系统。

6、有报道说,微软在中国大陆80%的软件销售量是靠反盗版来进行的,您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答:我没有这方面得数据。不好进行评价。

7、此案胜诉,无疑将给国内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IT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专家,您认为国内大中型企业该树立什么样的版权意识?

答:首先是尊重法律,尊重版权。我国著作权法通过并实行的时间已经相当长了,国内企业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版权,这是最基础的,毫无疑问的。假使我们从一开始就尊重版权,也就不存在微软公司”放水养鱼“策略的余地了。

其次,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寻求微软软件之外的软件解决方案,以实际行动削弱自己对与微软软件的依赖程度。这一点,我在上面已经介绍到了一些。

再有,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的斗争对象往往是一些有着巨大的资金实力甚至政治影响力的商业巨头。与其相对抗,广大潜在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一定要团结起来,共同发出声音,以支持政府对其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许多人提出,国内金山、金蝶、永中等系统软件经过多年创新,功能已不亚于微软的系统,商务用户应有更大的选择范围,您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答:我在上面的回答中已经进行了表述,而且我本人也是金山WPS Office软件的积极使用者,对其软件的功能和设计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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