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凌晨,富士康惊现“十三连跳”距离其“十二连跳”不足几个小时,并且这两次“连跳事件”就是在郭台铭刚刚与媒体和工人作出承诺后不足24小时内发生的。虽然两级公安部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已介入此事件,但对遏制富士康连跳还远远不够,启动全面的司法调查迫在眉睫。
一、富士康连跳的深层原因:
1、企业文化缺失
探究富士康,在拥有庞大员工的工厂里,更多的是工作不足一年的新员工,这反映出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员工无法融入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造成员工工作氛围的不和谐,导致员工之间,员工和管理人员之间出现交流障碍。企业对待员工比较苛刻,容易使一些员工排解不当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2、心理脆弱加社会氛围
部分心理学家已对富士康连跳事件给出了“维持效应”的结论,既自杀有很强的传染性。但还有很多的学者认为,“连跳事件”的深层原因还在于整个社会的氛围、用工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目前普遍存在的“心理脆弱”。不管以上两点是否构成富士康连跳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政府、司法部门面对这十二条逝去的生命已不能在坐视不理。原因来自社会也好、来自人们的心理也好、来自不合理的用工制度也好、来自企业文化缺失也好,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便是在同一个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有十三名员工用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么必然应该有部门强势介入进行全面调查,有人也要对此负责。
二、何人应对此事负责
无论是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还是有关部门的介入都没有提及谁来对此事负责。现在不是我们的法律不能追究此事件的责任人,而是司法部门没有从谁来承担责任的角度进行调查。我们相信按照现行法律一定能够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无论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作为企业方面不能单靠管理没有问题等些许苍白的说辞就把责任搪塞过去,对于短时期内的十三连跳,一个企业肯定在管理上存在着问题,更可以肯定的是必须有人对此负责,所以现在调查的重点应放在追究法律责任上。
三、受害者的亲属应积极维权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对于自杀的赔偿还未有先例,但富士康的自杀事件并非简单的一般个体的自杀。富士康的十三跳,不管是社会的普遍反应、专家学者的认定以及郭台铭的道歉都已说明富士康不仅存在问题,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有责任就应该承担。不管富士康及其相关负责人是否将要面对刑事或是行政的处罚,给这十二名死者的亲属和一名伤者本人一个交代已是普遍关注的焦点。
我认为,作为一个世界有影响的企业要想消除如此恶劣的影响积极的安置赔偿逝者的家属是最有效的途径,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于情于理,富士康还是应该负责任的站出来。如果富士康做不到一个负责任企业应做的,那么作为逝者的家属还是应该坚强的与之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告慰逝去的人们。
富士康现在为此事又是拜佛、烧香、加强安保、进行心理干预、紧急设置150万平米的防护网,我们不反对目前富士康的作法,但只有严格追究企业管理层、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才能积极遏制这种连跳事件的发生,才能有效的对其他企业产生警戒作用。最后我再次强调,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遏制连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