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的第一天,我从北京飞到上海为四年前的一起严重侵权案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花季少女遭遇重创
赛琳娜是一个美丽的法国姑娘,2006年8月2日14岁的她在其居住的上海某别墅小区内的泳池边,观看妹妹和其他小朋友游泳,由于泳池池壁台面抛光大理石遇水极滑,小区的物业对该泳池疏于管理,未安排任何救生和安保人员在泳池周围进行安全管理,也未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措施,并且无任何中文及外文警示,且池水没有达到水位标准,致使赛琳娜不慎坠入泳池,当即昏迷......后经诊断c5骨折移位,c4颈椎完全损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现今赛琳娜的椎体已大部切除换上了钛金属柱体固定及前颈椎钢板。
自这起事故以后,美丽的赛琳娜再也不能和朋友们一起游戏、一起学习,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但美丽的女孩没有哭泣而是通过积极的努力恢复着自己的身体,用自己的方式选择坚强。
漫漫维权路
自2006年8月2日以来,赛琳娜的父母一边为她治病一边也在用法律维护着她的权利。2007年伊始赛琳娜的父母在上海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起诉被驳回,2007年8月又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件一审就是长达三年没有结果。
今年1月份我受赛琳娜父母的委托代理此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全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知晓将于7月1日起施行后,经与赛琳娜的父母商量和认真思考,我们认为这部法律能够更好的维护赛琳娜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0年3月提出撤诉,定于该法实施后,对此案重新起诉,用这部法律更好的维护赛琳娜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将各种民事权利在第二条中一一列举,其中生命权和健康权列在首位。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了赔偿损失的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还明确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主义,但该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至十三条对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作出的规定。
本案中,赛琳娜的健康权由于小区开发者的建筑和设计不当,小区物业疏于管理遭受了严重侵犯,造成赛琳娜到严重伤害的游泳池,是该小区的公共娱乐场所,而设置和管理这座泳池的开发商、物业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的开发商开发的泳池不符合安全标准,小区物业疏于安全管理,已构成对赛琳娜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价值所在
赛琳娜被侵权一案在《侵权责任法》施行的第一天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索赔数额达到23,313,649.4元,诉讼费将近16万元。2000万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我国已属罕见,而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此案无疑是全国首例。
按照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旨在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权利受侵害者开启了维权的大门,而此案也将会对该部法律在实践中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