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上午9时许,首都国际机场,新加坡航空公司一架飞机滑行时,与国航一辆在滑行道等待的北京飞往乌兰巴托的CA901航班737-800飞机剐蹭。事故发生后造成多架航班延误,旅客滞留机场。那么,乘坐两个航空公司的乘客能够获得怎么的赔偿,我国和新加坡同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因此,解决此次事故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旅客进行赔偿。
一、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法、蒙特利尔公约,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二)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如果因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承运人还需按规定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必要的服务。
(三)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这里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员运输延误,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如果航空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伤害的: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21条规定,实行双梯度责任:
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第二梯度实行过错推定,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三、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
蒙特利尔公约28条先行付款的规定,因为在发生航空器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一种困难的境地。为此,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应不迟延地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满足其经济方面的需求。但前提条件是航空公司所在国的国内法有这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民航法还没有这样的规定。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于执行制度”。此外,我国的道路安全法“救助基金救助”的社会救助。
所以不管是国航还是新加坡航空公司,如果其国内法规定了“先行赔付义务”,则航空公司应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
四、航空公司间的相互责任:
航空飞机间发生碰撞,对旅客造成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对旅客承担连带责任。航空器碰撞所致侵权行为,多主张适用被碰撞航空器登记国法;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适用法院地国法律;如果碰撞双方是在同一个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则可适用登记国的法律。航空公司之间,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相互的责任大小。一方对旅客赔偿后,对有过错的另一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航空运输业是垄断性比较强的行业,又有高度危险性,受航空管制、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然而恰好成为航空公司为推脱自己的责任理由,对航空事故、航空延误信息不真实也一直是航空旅客关注的焦点。作为航空公司,其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管是航空碰撞还是自身原因引起,都应该积极的对旅客进行赔偿,采取切实合理的措施,安抚旅客,增强旅客的信心,进而提升航空公司形象的。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经营,应该还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处于弱势的旅客消费者,对于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要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