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空难赔偿时,航空公司都会强迫死难者亲属签订一份航空公司免责的承诺书,否则就无法领取到这杯羹,生命换来的钱。这次,当然也不会例外,而且是有过之无不及。沉浸在痛苦中的伊春空难中的罹难者家属,在焦急的等待赔偿和事故调查结果中,等来了一份付钱不负责的《责任解除书》。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这份《责任解除书》,其主要条件可归结为,“(一)根本宗旨,赔偿每人96万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免去一切河南航空公司和第三人包括连带责任的所有关联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放弃一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四)此款的支付并不证明支付人负任何责任,并不得用此承诺书作为证据抗辩;(五)签字人要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其他任何家属不能再索赔,增加了受害者家属责任。”
伊春空难的发生造成了40多个家庭的不幸,悲伤家属的无数眼泪述说着生命的悲剧、空难的残酷,而河南航空公司却想通过一纸《责任解除书》免除全部责任,胁迫、限制受害者家属,排除受害家属获得赔偿、救济的权利。
第一、 早在空难发生后,我就发表文章并接受各大媒体采访点评空难事故的民事赔偿“不能少于100万”,在专家的正确引导和媒体的舆论压力下,河南航空公司做出了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共为96万的赔偿,并提出将40万的限额提高到59万元。而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原民航局制定的40万限额,是否就被撤消了?虽然说,原40万限额较低,但他是在原国务院授权,依照航空法制定的。现在民航局,连制订规章的权利都没有了,就是撤销,现在的民航局都没有权利了,怎么能谁想定谁就定呢?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程序,否则无效。
第二、河南航空公司已经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为何还能出面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其权利和义务。航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旅客伤亡的,就必须赔偿。赔偿本来是航空公司的义务或者说责任,怎么成为航空公司对受害者家属的施舍?既说是赔偿,又说不负任何责任,其不自相矛盾?
第三、不管是民事还是行政、刑事责任岂能由你一纸免除,视生命如草芥,无视他人权利和利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然而伤亡又必须赔偿,所以法律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规定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时考虑照顾、安抚受害者的家属。有责任必要接受惩罚,这也是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要求。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调查原因结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 进而确定责任人是负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所以,其责任是无法免除,也不能免除。
第四、有权利就会有救济,受害者可以选择私力救济(协商、调解、仲裁)或公力救济(司法、行政救济),这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权利的放弃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以“钱”要挟的放弃,很显然违背受害者的真实意思。不许诉讼或仲裁,同时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司法救济途径,这也是严重违法违宪的。
第五、此责任免除书,既是声明不是在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究竟由谁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又有谁来承担?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有可能没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结果。在《责任解除书》中,还增加签字人要代表所有的家属,签字人要对他们负责,从而限制其他权力人享有的索赔权利。
第六、 赔偿数额本来就不理想,还附加各种责任免除的条件,河南航空公司的此种行为是不能让人接受和理解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要受其约束。正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同时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无效。主要是合同法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责任的大小、责任的分担,都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空难发生负有责任的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区分其责任是构成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所以,河南航空公司造成旅客的伤亡,通过责任免除协议免除自己全部责任,加重受害人家属责任,排除受害家人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其责任是无法、也不能通过《责任解除书》免除。此外,合同法54条(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卢俊说“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尊严,简而言之,就是权利被尊重。一纸违法无情的《责任解除书》,免除不了河南航空公司的责任,只会让人愤慨。死者已逝,其尊严不容侵犯,生者的权利也容不得践踏。所以,受害人的家属可以拒绝在这份《责任解除书》上签字,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法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侵害了家属的权益。即使家属签字,根据“免责无效及撤销的规定”,家属可以区别情况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家属依然享有民事追加索赔的权利。其行政、刑事责任的免责当然也是无效,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由国家相应的权利机关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