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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律师会见无障碍

 

  会见难,是困扰律师界多年的一个老问题。而在珠海,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已经悄然走过7年。

  用一位律师的话说:“警方主动配合律师会见,我从未遇到过,想不到的顺利!律师在这里是受到尊重的”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发自广东珠海

 

  北京的一位律师用“震撼”这个词,来形容他几天前的一次珠海之行。

  “警方主动配合律师会见,我从未遇到过,想不到的顺利。律师在这里是受到尊重的”。

  这名律师是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合伙人。执业几十年,他在全国各地办理的刑案不计其数,但是会见当事人尤其是会见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时,从未经历过如此的“礼遇”。

  “我前一天晚上到珠海,第二天中午的飞机就回来了,而在其他的地方,一次会见我至少要准备三天还不一定能见到。”这位律师说。

  会见难,尤其是会见还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难,是困扰律师界多年的一个老问题。

  而在珠海,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已经悄然走过7年。

  2003年11月,由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在珠海市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协等相关机构的协商和配合下,《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并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范围,但切实让律师的很多执业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珠海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平与正义成为社会普遍的需求。律师代表私权利,而我们是一个长期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公权力的强大,让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天平失去平衡。制定这个条例的初衷,就是为了争取这种平衡。”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高存亮说。

 

  条例不是为规范律师行为

 

  条例制定启动前夕,作为一个已经开放多年的经济特区,珠海的法制建设明显迟于经济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民主和自由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需求。在这种需求中,对律师执业问题的反映相当强烈:会见难、阅卷难甚至辩护难。

  “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这不是珠海的特色而具有普遍意义。珠海作为经济特区,肩负着探索和实验田的职责,法制工作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我们认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推动公平与正义,尤其是司法的公正。”高存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一项致力于改变落后的司法环境的专项工作开始了。

  2002年6月,珠海市司法局分别与市检察院、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形成了3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了一些保障律师会见、辩护和辩论等权利的具体措施。

  但是由于受内部文件性质及效力的制约,纪要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2002年11月初,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全市的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视察。这次视察,人大代表们正式提出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法规的形式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的建议。

  条例的第一稿是由珠海的律师完成的,之后四易其稿。前三稿的名称分别为《律师服务保障条例》、《珠海市律师规范和权利保障条例》、《珠海市律师执业管理条例》。

  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智斌介绍,当时起草小组对条例的立法宗旨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内容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准入和管理、律师的权利、律师执业规范和纪律等等,像一部“小而全”的“律师法”,执业保障的宗旨还没有凸显出来。

  2003年5月中旬,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市法制部门对条例(草案)的审查。

  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参加的修改会议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从当前律师执业难的状况看,立法的主要矛盾不在于规范而在于保障律师执业。

  条例草案的名称最后定为《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

  “从起草到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四易其名的过程中,立法参与者的思路日趋明确,即在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上,条例是保障性的权利本位立法而非管理性的义务本位立法。这也决定了条例的全国首创意义。”王智斌说。

 

 充分考虑执行问题  

 

       63岁的高存亮,今年初刚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职位上退下来。

  “条例是我来人大之后,主持的第一部立法,当时也觉得拿不准”。

  200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名称、体例、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有较为激烈地争论。比如条例中到底要不要“保障”二字,有人认为,只规定保障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而且律师队伍良莠不齐,缺乏自律甚至不择手段、行贿法官的大有人在,对律师更应加强规范和管理。

  时任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南华专门召开了两次主任会议,研究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强调了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与会者形成了共识。

  其后,主流声音认为,律师是公民、法人的代理人,是私权的代表和行使者,面对的是强大的行政权、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国家公权,其面临的诸多困难是现实存在的。面对律师义务,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这方面在条例中重复立法没有意义。地方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两字是立法精髓,必不可少。

  另外,对于律师应设定哪些执业权利、如何设定,也成为当年审议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例如,对于是否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能否为办案机关设定通知、告知义务等问题,存在分歧;对于如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设定律师的权利救济体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甚至,对一些不涉及主要程序或者重大权利的细节问题,审议意见也不尽一致———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时,是应当向律师“送达”文书副本还是“通知”律师领取?司法机关对律师递交材料和文书应当是“签收”还是“接收”?对调查取证权中涉及的单位是概括规定还是具体列举?

  正是有了这些争议和冲突,参与审议的人认为,需要加强调研、通过充分协调,统一认识,最后形成合力。

  “我们这个条例,之所以在后来的执行阶段取得那么好的效果,与我们前期的充分争论密切相关。这不是一部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强加给其他部门的条例,而是经过充分协商、在大小细节上经过所有相关方共同认可的条例。立法不是目的,执行才是目的,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执行问题。”高存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调研的第一站我们来到了北京。”据高存亮回忆,审议之后,由他带队,珠海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联合参加的考察小组,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的意见。

  “记得当年司法部的一位副部长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并看了我们的条例草案之后,给予了非常大的肯定,认为这是有益的探索,并亲自组织了座谈会,对草案提出了意见。”高存亮说,“从北京回来后,我觉得心里有底了,理更壮了。”

  之后,考察小组还到了广州的相关单位“请教”,听取意见。

 

  未出现律师违规现象

 

  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不分章,共32条。其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保障”。

  接下来,珠海市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司法局一位领导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们甚至将这部法规列为普法的内容之一。这样一部法规,当地的老百姓起码得知道。”

  但是高存亮坦诚:“执行也不是一步就到位了。”

  据高存亮介绍,条例颁布之后,对如何执行、怎么执行、执行有哪些困难,内部曾开过座谈会。座谈会之后,逐步统一了认识。

  条例颁布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9月,多部门联合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

  当年执法监察小组的成员发现,在会见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隔着一道大玻璃,通话需要靠喇叭喊,而喇叭的回音大,有时听不清楚。经过协商,这个问题很快就解决了。在玻璃上打了几排圆孔,这样会见时就不用喇叭了,也能避免律师递一些违禁物品(比如纸条、香烟、把自己的手机给当事人用等)的风险。

  “执法检查过程中,律师普遍反映执法环境相当优良。”王智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珠海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张锦在司法局公律科工作过17年,其间赶上了这次地方立法。

  “在公律科的时候,解决会见难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当时不允许女律师穿裙子会见;异地律师来会见,需要到公律科盖章,证明其‘执业情况属实’。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不允许谈案情。律师不谈案情谈什么?”张锦说。

  如果说这个条例还有缺陷或遗憾的话,那就是限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既有部门法规的限制。

  张锦认为,条例草案中有很多条款暗合了后来的新律师法的内容,但由于当时考虑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以最后的条例中还是有修改。

  “制定草案过程中,我们曾经参考国际条约中关于律师会见时,执行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见’的条件下监控,这与后来的新律师法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原则如出一辙,但是考虑到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相冲突,最后还是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条例中。”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如果说条例是开了地方立法的先河,当时一二稿中的一些条款,则是开先河的先河。”张锦说。

  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是一个最起码的原则。由于法律的限制,执行中的问题还是需要解决。

  珠海的做法有很多值得借鉴的。

  比如,律师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问题,这是会见中的难中难。即使到现在很多地方依旧无法很好执行。

  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安排”,经过允许之后方能会见。

  实际情况是,很多侦查机关对律师要求会见的请求不予安排,或拖延安排,为会见制造障碍。

  新律师法颁布后,取消了“安排”,规定持有合法手续就可直接会见。

  针对新律师法中的规定,2008年8月13日,珠海市委政法委召集市律师协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召开了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等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两点工作意见:

  一、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决定。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时,要书面注明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且提供《询问计划安排表》。

  二、律师凭“三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看守所根据相关法律安排会见。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和安排会见。

  在全国范围内还在为是执行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律师法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珠海市从实际工作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解决了可能给实际执行造成困扰的难题。

  据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陈芳介绍,执行条例的这几年,并没有出现当初有人担心的律师大规模违规的情况,有极少数违规案例的发生,但属正常范围内。

  “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本地律师违纪案件,对外地律师违纪的,我们会通知当地律协。律师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不必在这个问题上过度担心。”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法规改变着人们的意识

 

  “我相信,珠海的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来珠海会见的一位外地律师这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如果有,他们绝对不会有勇气允许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位律师对记者表示,刑讯逼供影响着整个侦查机关的形象,影响着他们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相反,如果放弃这种使用暴力的机会,尊重当事人,他们也会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由于珠海的特殊性,珠海市看守所里关押的境外人士占很大比例。

  珠海市公安局监察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曾经有个美国人,来这里之后不断给这里的管教讲述什么叫人权,并不断制造事端考验工作人员的忍耐力,他先入为主地认为这里不会很公正地对待他。

  “案子判了之后,他居然写申请书要求在这里执行。”显然,这里的工作人员“通过”了他的“考验”。

  一位前来考察的外省人士曾这样评价珠海看守所的状况:“在最容易侵权的地方实现了权益保护。”

  “打击犯罪是我们的第一职责,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我们也得保障。”陈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为了让前来探视的家属们放心,看守所甚至在家属探视等待区设置了大屏幕,播放当事人在看守所内的真实生活情况。

  “法治优良、社会公平”是珠海市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追求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关系到社会稳定、执政党的地位,不符合这个趋势的必然会得到纠正。事实证明,当初的担心没有成为现实。保护律师权益、解决会见难并不是洪水猛兽。”珠海市一位司法界人士说。

  珠海当年的这个创举,经过7年的贯彻执行,上上下下已“习惯成自然”。

  “我们这样做只是严格执行了法律的规定而已。”看守所一位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一位当地的律师,她告诉记者,交了三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看守所确认之后,几分钟就可以见到当事人,无需等待。

  陈芳副所长告诉记者:“对于外地律师,有些会见需要侦查机关人员在场的,考虑到他们人生地不熟,我们会主动帮忙联系,侦查机关也非常配合。”

  一部法规改变着很多人的意识。“一些地方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怕律师串供、怕当事人见了律师之后不利于案件的办理,但这也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允许律师随时会见嫌犯,可以倒逼侦查阶段转变重‘口供’的意识。”珠海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在珠海执业是幸福的,我很多年不敢接外省市的刑案了。最核心的问题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多地方依旧会见不了。”原珠海市律协副会长武凤春律师说。

  不愿意出去办案,尤其是不愿意办外地的刑案,是珠海市本地律师的“共性”。“还没正式开始,仅在会见阶段就身心俱疲了,本应很简单的事,这样一折腾,对继续办案就没兴趣了。”珠海律师鲁东飚说。

  这也说明,珠海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是到位的,除了针对“三难”等专业问题的针对性条款,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这也是我们的首创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一例投诉的案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智斌说。

  目前为止,很多地方对律师的偏见还存在着,这也是律师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内在原因。而犯罪嫌疑人更是最容易受到偏见的群体。“我们尊重嫌犯、尊重律师、尊重所有人。”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一位从警20年的警官说:“这里关押的人,他们可能在经济上犯了错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孝敬父母,不爱护孩子。今天的嫌犯,某一天可能会和我们在街头偶遇。”

 

 

  律师法在这里得到落实

  李肖霖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外商,被侦查机关羁押在珠海。2010年8月12日到达珠海后,一个律师朋友来看我。我问他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哪,因为第二天会见,要到那里去递交律师事务所给侦查机关的函和申请会见的手续。

  令我惊讶的是,他回答:你不必到侦查机关去,如果你知道他被关押在那个看守所的话,拿着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直接到看守所就可以被安排会见。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派员在场这个规定如何执行呢?他答道:一般都不执行了,他们基本上不派员在场,甚至不知道这些会见。

  这在我听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难道侦查机关真的这样大撒把,对律师的会见不管不问了吗?几乎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以刑诉法还没有规定为由,按老规矩办。

  8月13日一大早,我赶到了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在等候安排会见时,我问身边的当地律师,他们异口同声地讲,这一规定已经实施两年左右了。我问他们,在这两年里,是否有律师违纪,作出了违反法律、帮助嫌疑人违法,为他们传递口信、干扰侦查工作等现象,他们说,至今没有听说出过什么问题。

  我向值班人员递交会见手续,她审查完毕以后,要我先等等,然后先安排了其他律师会见。之后告诉我,这个案件侦查机关留下了话,他们要求律师在会见的时候通知他们到场,要稍微等一等,他们正在往这里赶。这说明我已经被看守所批准会见了,而侦查机关是依照律师的会见时间及时派人前来配合律师的会见。

  在广东某地,我的会见曾经被拖延批准达到半年之久,我国个别地方甚至直到开庭的时候都不予批准,或者到了法庭审理阶段的会见仍需侦查机关在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新律师法实施后,会见难的情况始终存在,大多数地区也仅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框架里解决。

  而在珠海,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跟进律师法的规定,让我看到了极大的希望!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各地说得好,不如这里做得好。

  细细思考,我有这样几点认识:

  首先,阻扰新律师法这一条实现的表面理由是,它和刑诉法有冲突,但根本理由应该是侦查机关不愿意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免影响自己的侦查审讯工作”、“律师会见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干扰和影响”等。

  珠海的实践说明,律师的自由会见并没有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也没有出现律师违纪的现象。

  其次,珠海对律师法的落实,显示了珠海司法机关的依法执法,而且充满自信。他们一定会更加注重合法侦查、注重收集客观证据,而不担心律师和嫌疑人会见会说些什么。

  我想,对于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在全国的执行,一定也会走这样的一条路:虽然遇到各种障碍,但最终会被全体司法人员接受,成为一个会见的常态。在这种常态下,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障。

  来源:法治周末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9/09/content_2277248.htm?node=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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