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解聘门”事件终于拉开了法律程序上的帷幕,著名学者张在元教授原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被武汉大学违法解聘的人事争议案件定于10月9日下午3点在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
我于8日晚乘机抵达武汉,刚落地,就接到了仲裁委的电话,告知武汉大学对该案申请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尤其是在今天的法治环境下,像这样一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被决定不公开审理实属罕见。
法律对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明确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军队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公开开庭进行。该案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军队秘密,就是个人隐私也是张在元的个人隐私,跟武汉大学毫无关系。
武汉大学却以该案涉及本单位的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和张在元的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这实属荒唐。其一,因涉及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而不公开审理,那所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都会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论用人单位的属性是私营企业还是事业性单位尚若都可以由此而不公开审理,岂不可笑?其二,因涉及张在元教授的隐私而不公开审理,那对该事项的申请权利也不归武汉大学享有,张在元在此案中愿意公开自己的隐私,进而还原整个事实的真相,武汉大学又怎么能无视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去践踏张在元的权利。
对于武汉大学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我感到匪夷所思。通常来说,公开才能公正、公平,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只有有悖于法律、标准或是准则的行为,才会害怕公布于众。如果是依法且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应该会希望有更多的人去了解事实背后的真相和事情操作正确的一面。武汉大学若果真做的正当合法,且合情合理,那他更应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通过媒体关注,让世人知道他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有情可原的。但是武汉大学恰恰选择了一个“背道而驰”的做法来维护自己所谓的“社会形象”,这只会让人觉得是他背地里感到“心虚”,才不敢站在阳光下去被人“评点”。
继“不公开开庭”之后,开庭时武汉大学又提出了更加无理的要求,张在元的妻子陈翠梅不能参与庭审。我们告知对方,张在元的妻子已经申请张在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并且法院也已经收到了显示张在元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只是还未收到相应的判决结果;但在这种情形下,武汉大学依然坚持认为“因张在元有民事行为能力,张的爱人不应参与庭审”,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过分的无理,过分的心虚。后续,武汉大学又要求仲裁委出示张在元签署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并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张在元的病历诊断结论是“运动神经元病变”,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认为张在元出具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缺乏效力的”。
很显然,武汉大学在庭上的两种提法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一会说张在元是有行为能力的,其妻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一会又说张在元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法律文件不具备相应的效力。试问,张在元究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他武汉大学说了算吗,那是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做出认定的 。
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武汉大学始终在回避着一次次可能解决双方实质纠纷的机会。事实上早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提起仲裁之前,张在元的家人和亲友就多次寻求跟武汉大学协商解决张在元案件的有关事宜。但是作为武汉大学一方,却予以坚决的回避。
而当我们启动司法程序,依照法律来维护张在元的合法权益时,试图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双方纠纷时,武汉大学又想尽一切办法来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武汉大学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密集的副部级事业单位,那里聚集着相当多的人才,蕴涵着相当深的文化底蕴,但正是这样一个著名学府却做出了那些如此猥琐的行径,情何以堪?奈何以堪?我为张在元教授感到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