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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协补偿规范”难解航班延误之痛
媒体来源: 律师博客

昨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

中国航协下发的这个“补偿规范”仅仅是行业自律文件,属于社会性契约(合同),既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是法律法规,更不具有法律上更高位阶的效力。既然是行业自律规范,只能约束参加这个协会的会员(航空公司),而且会员可参加也可不参加,因此,执行依靠的是会员的自觉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尤其,这些协会会员(航空公司)对乘客也只能设定权利,并不能设定义务,这是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航空延误的补偿涉及广大旅客切身利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管是部门立法还是国务院亦或是国务院授权立法,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听证,吸收公民参与。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航班延误的赔偿范围、标准等等;设立第三方机制,对航班延误监督、管理,是信息透明公开;明确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减少航空公司的蛮横与旅客霸机行为,违反治安的,依法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运输关系是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管是承运人原因还是非承运人原因。航空公司都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协助旅客食宿和旅行安排,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附属义务。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无论从航班延误原因公示、发放餐食,到滞留旅客的引导安排、安置住宿或者纠纷调停等,都应当有一系列明确而具体,并易于操作的制度和规范,做到以人为本、高效有序。

而该“补偿规范”美其名曰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仔细对比可发现“补偿规范”与《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如出一辙,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性改变,只是突出显示增加了补偿的几个数字,依然含糊其词,缺少程序,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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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乘客可获200元现金补偿
2010年11月02日  

 
昨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

 

    据了解,该规范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非承运人原因致延误不补偿、不包住宿

    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

    不过,也有例外: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经停站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需要向经停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住宿场所,如航班备降。

 

    ■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

    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换乘高铁无需补偿

    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24小时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变更航班或者选择退票,将无需补偿。

    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使旅客在原预计到达时间之后4小时内到达最终目的站,但旅客放弃该服务,也无需补偿。例如,武汉飞广州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武广高铁到广州,则无需补偿。

 

    ■旅客霸机延误时间不纳入补偿

    依据规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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