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博客
ChinaLegalBlog.com
完善法律拉住狂奔冒进中的“新农村”

  农民用两条腿走路,城里人用四个轮子开车。如今用农民的两条腿换城里人的四个轮子,这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宅基地置换搬到城镇居住后,离承包的农用地亦渐行渐远

  法治周末记者 李恩树

 

  一场打着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各种旗号的拆村运动,正在许多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

  山东诸城市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时,为了吸引村民快速搬迁,政策规定,如果一次拆迁能够超过30亩地,每户居民一亩宅基地的补贴标准将达到20万元。这相当于农民可以免费换得120平方米左右的新居。但即便如此,诸城村民仍不买账,拆迁依然遇到很大阻力。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被拆除的损失与补偿标准的巨大差异往往造成农民的强烈反弹情绪。

  而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拆迁户宁可租房子、住大棚,也不愿意搬进新居,主要是因为房子贵,离农田太远,不方便。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山认为,新农村建设固然能解决许多问题,但如果政策、方法不对,就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这种“拆村并居”的行为若不能给予农民应得的补偿,那就是没有考虑农民的实际消费能力,造成农民无家可归,从农民角度来说,是逼卖行为。

  国土资源部也有规定要求,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但即便如此,新农村建设中各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多个乡镇负责人称,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集约农民的宅基地,恢复耕地。他们口中多次提到的是“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这被专家认为是各地敢于忽略农民利益、大兴“拆村并居”背后的政策“虎皮”。

  这项举措来源于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6月颁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按照这个办法,城镇建设用地将直接取决于农村建设用地。

  即是说,如果农村可以退出宅基地,恢复成耕地,那么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就会增多。

  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着城镇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地方非农产业发展就要受到土地制约,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差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一位乡镇领导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坦诚,如今用地紧张,“现在我们乡有几十家企业,用地早已达到上限,可是地方发展又离不开招商引资,要发展肯定要想方设法增加用地指标”。

  在地方政府急求发展的背景下,新农村建设成为“获得土地”的最佳切入点。

  于是,跃进式的新农村建设在全国遍地开花。这一既能提高地方政府政绩,又能增加用地指标,还能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政策被地方政府活学活用:“村改居”、“拆村并居”、“并村为社”、“乡镇驻地建设”等名目繁多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始出现。

  但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利益往往被忽视。拆迁农民买不起新房自搭大棚住人现象的出现,正是地方政府急求冒进、片面追求利益的极端体现。

  一位地方领导说,冒进是全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方官的缩影。

  法学专家也认为,之所以这种新农村建设中的冒进能有存活的土壤,是因为我国对农村拆迁问题缺少详细及配套的法律支持。

  农村中的土地是集体性质的土地,不同于城市中国有土地的拆迁。两相比较,城市房屋拆迁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对于农村房屋拆迁,仅有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约束。

  但土地管理法中并无对未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作出规定,物权法也欠缺配套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实际上,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中,对拆迁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而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村拆迁事务时,也常常没有参照的法律标准,于是就变成各地使用地方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财产,甚至一些基层政府会和村委会“合谋”,以“土政策”来处理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这实际上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缺位。有专家建议,增加新的农村房屋拆迁立法,亦或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农村房屋拆迁的章节,专门明确,只有用完善法律的方式才能拉住狂奔冒进中的新农村。

 

  来源:法治周末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11/04/content_2337344.htm?node=7566

媒体来源:[文章]
(C) 法治周末  法治影响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