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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不是“青天大老爷”

  法治周末评论员 郭国松

  从冤狱案的受害人到“公民代理人”,饱尝11年冤狱之苦的河南汉子赵作海,其人生历程转换可谓天翻地覆、大落又大起。

  赵作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在每天都有很多人找他,“有时候听人说案子,从早上五点说到晚上十二点”。正是看中了赵作海可能带来的滚滚案源,目前已经有云南、四川等地多家律师事务所与赵作海谈妥了合作事宜———由赵作海在各地揽下案子,再交给与他合作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的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普通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赵作海的“公民代理人”身份无可指责。

  问题是,赵作海又是如何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虽然法律来自于常识,但就像“文学来自生活,高于生活”的道理一样,法律自然也是常识的升华,更涉及到复杂的专业问题,在成文法的中国,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应用,就不是赵作海能够解决的难题。而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法庭上无异于“瞎子摸象”。

  对于“公民代理人”这个法律概念,赵作海是这样理解的:“公民代理人就是别人跟我喊冤,我去法院帮他说说。我给他们壮壮胆子。”“大堂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听双方的意见,看谁讲理。”“我到法庭上听听,看看。我是一个受过冤枉的人,我起一个监督作用。我认为,一个法官做事要稳重。不能再像对我这样,再判错案。要对群众负一定的责任。我当了代理人,我进了公堂,就能听听法官说什么,也能给他提个醒。”

  看起来,赵作海俨然“青天大老爷”,他出现在法庭上,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而是一种特殊的筹码,是一种可以用来威慑法官的力量。他甚至超越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法庭的“仲裁者”。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赵作海帮人打官司的想法其实很单纯:因为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后来有机会平反昭雪,对可能的错案更加心存警惕,同时对那些有冤无处申的当事人抱有强烈的同情心,希望助他们一臂之力。这种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没有任何恶意。

  但是,在赵作海的背后,却有着极其复杂的利益链条,不仅有一位叫蔺文财的人充当幕后推手,而且还有相关律师事务所看中了他身上的“符号性价值”。事实上,赵作海身上的“符号”,就是在当今中国个别地方司法不公正现象实际存在的大背景下,一个被戕害的公民,一个打着深深的冤狱烙印的受害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今天的赵作海竟然成了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我们真正值得检讨的或许不是赵作海,而是司法的权威,是人们对司法权的不信任。

  赵作海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是“我给院长说了”。赵作海“给院长说了”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毫无疑问,那些律师事务所与赵作海合作的动机,就是希望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通过对赵作海行踪的报道,进而对他们所代理的案件产生舆论围观的效应,从而对司法机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进一步地说,倘若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先找赵作海之类的人物吓唬一下法院,才能获得底气,这种司法形象和公众对它的极度不信任无疑让人感到悲哀。照此下去,司法必然将陷入恶性循环———越是蔑视司法,司法就越是没有权威;越是没有权威,人们就越是不信任司法;越是不信任司法,就越是要以各种手段干预司法,长此以往,司法公正也就无从建立真正的制度性保障。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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