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款“乖乖兔”电动车被指冒用“湖南名牌”》后续
消费者质疑生产许可证“名不副实”
本报见习记者雷鸿涛
12月17日,本报刊发报道《多款“乖乖兔”电动车被指冒用“湖南名牌”》。12月20日,湖南省名牌产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郑先生回应本报称: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是不是“湖南名牌产品”,要看它和被评为“湖南名牌产品”的那一款电动车有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则消费者购买的也是“湖南名牌产品”。郑先生介绍,如果一个大型号的产品被评为“湖南名牌产品”,那么它覆盖的小型号的产品也是“湖南名牌产品”。至于消费者购买的型号为TDR104的“乖乖兔”电动车是不是“湖南名牌产品”,还需要调查。
12月19日,消费者黄平国再次联系记者,称其购买的电动车的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品种规格是助力车(许可证附件标注的是电动自行车),而非电动车。
在黄平国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记者看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XK16-002-0106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显示,该许可证编号对应的获证企业名称为湖南铃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品种规格为助力车,发证日期是2009年03月27日,有效期至2014年03月26日。助力车分为三类:1)电动自行车;(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3)其他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其中,电动自行车的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中,有两点引起了黄平国的注意:一是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这一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二是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黄平国介绍,他的车的最高车速为70km/h,远大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另外,他的车根本就没有脚踏骑行的功能。
12月20日,就生产许可证的问题,记者联系了湖南铃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划部的负责人周女士。周女士认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是一个意思,电动自行车也是电动车,没有区别。记者发问,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这一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但“乖乖兔”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却是该标准的350%,厂家如何解释?周女士说,“乖乖兔”电动车参照的是企业标准,这也是从行业竞争力方面考虑的,整个行业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