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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烟受害者激增源于消极控烟
媒体来源: 法制周报的BLOG
二手烟受害者激增源于消极控烟
  
  本报特约评论员吴睿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日前在一个媒体论坛上透露,最新统计,二手烟受害者达7.4亿。而2007年公布的数据中,这一数字还是5.4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三年间,二手烟受害者徒增2亿人,不仅意味着二手烟已成政府不得不面对的公共问题,而且也意味着我国今后医疗负担将随着二手烟民的极度扩张而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暴露出目前我国控烟存在着诸多问题。
  
  至于二手烟受害者人群为何激增,我觉得,根源在于我国在控烟行动上,不主动,三心二意,甚至消极对待。尽管从2009起中国开始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烟草企业执行的却是最低标准。记得上世纪90年代,当我国通过《烟草专卖法》的时候,全世界有71个国家实行专卖制度。但到2001年,只有不到20个国家和地区在继续实行。烟草行业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不仅左右着国家财政税收,也把持着地方财政,烟草行业连续多年以“带头大哥”身份,笑傲纳税榜单首位。尤其是得益于制度安排,烟草成为国内典型的暴利行业。现在,国家控烟已进入“两难”时代,“控”,会影响税收财政,“不控”则影响公民健康。而从政府目前的选项来看,则比较倾向消极控烟。
  
  在国外,立法控烟已成为自觉行动。西班牙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禁烟法》,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办公室等所有室内工作场所禁烟;泰国自2002年开始出台法律在公共场所禁烟。目前,公交车、飞机、电梯、公共电话亭、有空调的商场、饭馆和电影院均为禁烟场所。
  
  反观国内,至今没一部成型的《禁烟法》,即便我国的《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在这些禁区之外,还是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至于“冠名”以及借宣传企业文化发布的变相广告,则更是屡见不鲜。
  
  倘若国家真想控烟,拯救二手烟烟民,就目前而言,最起码最要做到三点:一方面,尽快改变烟草包装的价值取向,用制度化的手段促使中国的烟盒,像大多数国家的烟盒一样充满了恐怖性的标志;与此同时,政府要摒弃对烟草税收的依赖,不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损害公民的健康;此外,要尽快组织专家学者,起草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禁烟法》,以及修改《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烟草企业借公益之名行宣传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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