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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诉讼调解工作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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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诉讼调解工作之思考
  
  杨中书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由于它有高效便捷、灵活彻底、和谐稳定等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许多国家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当前,根据我国国情、社情、民情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民事诉讼调解更加凸显其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实践,对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
  
  调解是一种能力,是对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一种考验。实践证明,法官调解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诉讼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成败。笔者认为,法官要做好调解工作,应主要具备以下几种能力:(一)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能力是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首要前提。民事案件纷繁复杂,涉及面非常广,要想调处好纠纷,法官必须练就一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高超本领,这就要求办案人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习,求得深刻的理解,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并深谙相关的法律精神,要求办案人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法律知识。
  
  (二)归纳争点的能力。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环节。要想调解成功,法官在调解之前必须熟悉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的症结。调解是协调解决矛盾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去认识、分析、解决问题,找出不同案件的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从而围绕争议的焦点确立调解的方向,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有针对性地展开调解。
  
  (三)认证说理能力。说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想让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法官就得把法理说清说透。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真实意图以及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综合起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调解辅垫道路。
  
  (四)情绪控制能力。具有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是对法官心理素质的基本要求。在调解工作中,有时难免会遇到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情况,对此,法官一定要以豁达的胸怀、平衡的心态去面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状态,用坚强的的意志调节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切忌浮躁。
  
  二、潜心调解,用足用活调解方法
  
  诉讼调解是一种挖掘不尽、灵活运用的艺术,只有活化调解方法,活用调解技巧,才能够不断地提高调解能力,充分发挥调解工作服务社会的效应,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端正思想,处理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畏难调解和主动调解的关系。调解意识是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仍存在畏难、畏惧、抵触、轻视等不良情绪,因此要通过各种学习交流和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使法官领悟司法政策转变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增强优先调解、全程调解的意识,树立调解第一的理念。
  
  (二)注意强行调解与自愿调解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调解前置,这样就使得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前置程序,但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即使法官认为调解解决纠纷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只要一方拒绝,法官应该坚持当事人主义原则,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行调解。
  
  (三)注意片面强调调解与提高审判效率的关系。司法政策的转变,赋予了民事诉讼调解新的历史意义。但注重调解并不等于放任片面调解,也决不能冲淡公正高效的司法要求。审判实践中,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真正发挥司法效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作者系汨罗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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