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博客
ChinaLegalBlog.com
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媒体来源: 法制周报的BLOG

与会人员认真做笔记

  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2011年湖南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综述
  
  吴建雄 魏建文
  
  为了深入研究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研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4月9日至10日,在株洲召开了主题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的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与会代表围绕“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检察职能”、“落实省人大强化诉讼监督决议”、“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调查”等三个专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深入研讨。
  
  1关于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检察职能
  
  法治湖南建设,是省委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开创全省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战略选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而检察机关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逻辑起点是自身的执法规范化。有观点认为,法治湖南的精神实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权、约束公权的法治内涵要求检察机关首先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只有建立在这个逻辑起点上,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正确有效的彰显,法律监督功能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就要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有观点认为,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检察机关应紧密配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立足服务大局,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作为笫一责任和首要任务,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观点认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制权力,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权力主体必须严格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行使权力。
  
  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就要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屏障,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有观点认为,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又是检察活动的法定原则。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仅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消除各种不公正因素,而且自己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严格规范,清正廉明,既依法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又把化解和调处其相关矛盾作为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注重情、理、法的结合,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在法治湖南建设中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就要保障和服务“四化两型”建设大局。有观点认为,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结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全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保障发展的社会价值,就要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四化两型”建设,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保护、预防、监督和教育功能,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和经济秩序,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关于落实省人大决议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就省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的问题专门作出决议,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即人大监督。有观点认为,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权力监督,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之间具有连动性、一致性和从属性。诉讼监督连动着司法权力系统,司法权力系统连动着国家权力系统。有观点认为,诉讼监督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同时也反映出司法体制运行的情况。如果要通过人大的权力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就是重要的切入点。有观点认为,诉讼监督的工作情况处于人大监督之下,其成效也要受到人大监督的评价,诉讼监督作为介入全部诉讼流程的专业性监督,为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专业途径和手段。有观点认为,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不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要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省人大就强化诉讼监督作出决议,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有观点认为,在我国司法体制之下,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内二元架构,刑事侦查和刑罚执行等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为诉讼监督提供了相对的合理性。有观点认为,审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里面的终局性实体裁判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审判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贯彻落实省人大决议,要坚持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详略不一的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依法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谦抑原则等。有观点认为,监督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检察院的活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义务,因为检察院不是单纯的追诉机关,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要进行诉讼监督,目的就是要实现诉讼公正,所以检察院本身就要公正地、客观地依法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够有效实现检察职能。
  
  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决议是检察机关改进和加强我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有观点认为,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应把握好捕诉关系的定位与衔接,针对传统捕诉分离机制的困境,提出了应建立实用型捕诉衔接机制,发挥案件管理系统作用,实现个案跟踪监督等。有观点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对于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弥补审判委员会的缺陷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应从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立法等方面予以加强和改进。
  
  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是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应调整工作思路,确立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重点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突出办理涉及民生、稳定和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有观点认为,建立执法、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制度是落实人大决议的必然要求。应从信息共享机制的概念、功能、作用、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统一认识,积极落实。有观点认为,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应构建好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3关于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调查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调查制度。这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大背景下,剑指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填补了我国法律中的空白之处。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中会面临很多问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把握。
  
  有论文认为应建立渎职行为违法调查与渎职犯罪侦查之间的对接机制,并提出了部门职能上的对接,以最大限度发挥、利用检察资源。
  
  有论文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调查的主体进行了研究,认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配置现状紧密相关,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调查权应归属独立设置的诉讼监督职能部门,应以诉讼监督调查权的确立为契机深化诉讼监督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内部诉讼渎职行为的调查权应归属检务督察部门。还有论文认为应当慎用调查权,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侦查局行使调查权比较合适。
  
  有论文认为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调查的对象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具体个人,是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而非所有的违法行为或渎职犯罪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而非其他人员的渎职行为。还有论文将《规定》所规定的十一项涉嫌渎职行为划分为七大类,这样,调查范围更加清晰。
  
  有论文具体分析了目前侦监部门在纠正违法工作上存在的原因,提出了改进思维模式与工作方式,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整合办案资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策建议。
  
  有作者认为,为了规范调查行为,有必要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调查进行规范和制约。还有论文从微观的角度具体探索了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处理不服的申诉办案机制。
  
  有论文认为目前诉讼活动中渎职犯罪举报线索匮乏、来源单一且线索积压严重,应健全线索收集、整合机制,为诉讼活动中渎职犯罪的查处提供优质高效的举报线索。
  
  综上所述,本次年会围绕主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湖南的重要部署,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贯彻执行“两高三部”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调查规定的施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是全省检察机关和关心检察制度建设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深入实践、深入思考的智慧结晶。对“十二五”规划实施和法治湖南建设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媒体来源:[文章]
(C) 法制周报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