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的法理学分析
田飞龙
近来,全国各地一、二线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出台住房限购细则,落实中央关于房价调控的政策意图,笔者称之为“集束限购令”。其中“京版限购令”除了延续针对本市户籍人口的一般性限购措施外,对非北京户籍的人员购房的限制最为严厉,要求后者提供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纵观各地政策调整之手段,“户籍”再次成为杀手锏,在“限内”与“限外”之间刻画出明显的身份等级,刺激着人们对特权的联想和对平等的期许。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相关负责人称“户籍限购”是必要措施,而且政策效果不佳的话还要加大同一方向上的调控力度。限购令的表面政策目标是限制房价,但其涉嫌歧视危及了相关政策工具的合法性,巩固并强化了特权城市和城市特权,在传统的城乡二元隔离之外增加了地区间隔离,不利于市场自由的扩展和公民认同的增进。该项限购措施貌似“猛药”,但却并未击中房价调控(尤其是一线城市)的要害,反而可能抵消法律平等和政治认同上业已取得的初步改革成果。该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限购令的功效与局限也需要反思。
从城乡结构到地区结构
京版限购令出台不久,北京的王振宇律师即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书,指控北京市新版限购令涉嫌户籍歧视。确实,限购令的政策要素包含“限内”和“限外”两个方面,户籍歧视至少体现在两点:一是购房数量限制上“内”“外”不平等,北京户籍人口可多购一套住房;二是对无住房的非北京户籍人口提出了“5年”的严厉限制。王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太可能得到积极回应,因为北京市的限购令正是对国务院房价调控政策的落实,可能失之严厉,但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改革开放通过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放权和自治放权,实现了农村生产力的恢复和农民政治素质的提升,然而这些改革仅限于农村内部资源存量的结构性调整,尚未涉及城乡平等问题。城市发展与农民工进城将城乡平等问题正式“问题化”为我国政治和宪法上的严峻问题。“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就代表了平等的时代呼声。户籍制度遭受批评的主要维度就是这样的城乡结构。然而,限购令提醒我们,户籍歧视不仅针对农村和农民,还在城市之间构筑起了新的樊篱。限购令的有效规制对象并非那些在城市没有购房预期的农民工,而是相对于一线城市的那些二、三线城市的中产阶层。以往的“购房入户”毕竟还确定了一种相对明确的户籍获取条件,现在的限购令则从户籍现状出发限制购房。现在的关键已经不仅仅是你出生于城市还是农村,还包括你出生于哪个城市。在一线城市的决策者眼中,二、三线城市只是“更像”城市的农村罢了。以往我们愤慨于上海人歧视一切地方来的“乡下人”,现在这种歧视则在房价调控的“政治正确”之下将既有的歧视予以扩充和强化。
限购令反映了城市群内部歧视的“地区结构”的凸显,其背后是一种单向的“地区歧视主义”(地区保护主义可能是双向的),这对于进行改革顶层设计的决策者们应具有警示意义。
“身份”与“契约”赛跑
户籍是很重要的“身份”控制技术,一度成为改革的对象,但却始终难以消解或转型。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将法律发展过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身份”是特权的标志,来自传统的政治概念和技术系统,以区分为前提;“契约”是自由的标志,来自古罗马法,以平等为前提。梅因概括的法律史规律实际上也是政治社会史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治法律结构的调整,其基本逻辑与发展主线正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线路,如不断释放身份束缚和特权空间。
我们看到,在改革新的三十年里,围绕社会公正与个体自由的问题,很可能出现“身份”与“契约”赛跑的现象——这就是改革中的反复现象。政策调控往往没有从从长效机制和公平政策的角度着手,这次的调控重新打开那只名为“户籍”的“潘多拉之盒”,所迟滞和干扰的正是改革以来的“契约化”逻辑与进程。限购令所折射出来的政策设计者的“身份崇拜”表明其并没有理解改革的“契约化”逻辑。
上面所论的“契约”尚为一种私人间的自由契约。还有一种更加重要的“契约”,即社会契约。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我们通过宪法建构公民对国家的现代认同。这种政治认同是政治稳定的根本所在。限购令的政策效果可能会撕裂此类认同。特别是在全球化和高流动性的当代,如此严厉的、缺乏理性基础和公正内涵的“身份”政治,其公众认同度不可能高,而且有悖于改革以来的“契约化”共识。限购令可能不仅仅是房价调控,而且还是人口调控—重新“身份化”的政策出台容易使人产生改革有倒退的联想。
总之,限购令警醒我们,对房市的基于户籍的调控在形式上违背宪法平等原则,在实质上偏离了支撑高房价的“特权城市”因素,将歧视扩延至地区之间,而且通过重新“身份化”来修正改革以来的“契约化”共识,抵制社会正义所包含的自由与公平的规范性诉求。更要命的是,针对这样的“复辟”之举和行政权力的强势作为,我们竟然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果此类政策断断续续、遮遮掩掩地得以长期化,改革其他领域取得的整合性与公平性成果将不断地被抵消。政策的出路之一可以是回归改革的共识理性,坚持“契约化”逻辑,弱化作为身份政治关键技术的户籍控制,拆解特权城市的超额福利,侧重保障性住房建设,宏观设计地区间平衡发展规划,真正以一种“包容性增长”的立场来设计、检讨与调整改革深水区的关键性政策。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