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部门自我监督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三周年,一个曾经让中国老百姓陌生的政治概念逐渐清晰起来,越来越多的公益人士和"先知先觉"的公民,勇敢地要求政府公开权力运作的信息
信息公开应该是民众的一项权利,信息公开的本质问题是理清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学界人士寄希望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律,以破解目前的难题。但是,在立法机关的一揽子立法计划中,尚未见到信息公开法的影子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高原 法治周末实习生 邱越
"接到我们的申请后,等了大约十来天,深圳市财政局打来电话,核实身份后,通知我们第二天过去看预算报告。"回忆起3年前那一幕,吴君亮说,"当时喜出望外,从来没看过中国的预算报告是什么样子。"
5月5日晚上10时,在京城学者们熟悉的北大东门醒客咖啡厅,刚刚在北京大学做完有关信息公开问题演讲的吴君亮,一边狼吞虎咽地吃着咖喱牛肉饭,一边向我们说起他第一次向深圳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公开信息时的心情。
吴君亮带着助手直奔深圳市财政局,将预算报告拿到手中后,立即与它"合影留念"。他要记下中国信息公开的这个特殊的一刻。
吴君亮当时看到的正是《2008年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300多页,是报给同级人大审议的版本。
2009年,吴君亮的助手柯志强来到深圳市发改委,申请对方公开深圳市公车信息。一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你们要这个干什么?政府把事情做好就行了!"一番争吵,不欢而散。
"要这个干什么?"吴君亮当然明白。今年1月,他的团队再次向深圳市发改委申请公车信息公开。发改委复函说,这个数字在财政局。他们又追到财政局,到现在尚未得到任何回复。
在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作为"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创始人的吴君亮,谈起他的感受时,一点也没有抱怨。他的身边,坐着被称为"中国第一全裸乡政府"---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党委书记张映上。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之难,他们有着共同的感受。
预算部门的两本账
5月6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中心主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周年专题研讨会暨2011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上,长期致力于建构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学者们慷慨陈词,试图为这项制度寻找一个突破口。
台下,还有众多应邀参加会议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负责人。与学者们的高调相比,他们个个出言谨慎。
就在此前的5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98个中央部门公开2010年度公款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同时要公开2011年的"三公"预算。这让吴君亮倍感兴奋。
吴君亮,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公司CEO,多年来致力于推动政府预算公开,曾向十多个中央部委和十几个城市提出查阅预算申请,被媒体称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他的申请预算团队的成员几乎全部是兼职,以高校硕士生、博士生为多数。
预算信息被看作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中也明确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列为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2008年条例实施后不久,吴君亮依此向深圳市政府提出公开2008年财政预算的申请。
深圳市政府最终同意了他们的申请。在深圳市财政局阅览室里,吴君亮与他的助手摸着厚厚的深圳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的封面,兴奋不已。他掏出早已备好的相机,把300页的预算内容逐页拍下来,并在阅览室手持草案拍照留念。
一直以来,人大代表抱怨看不懂预算报告,而且报告太粗,根本无法审议。这个秘密被吴君亮揭开了。
吴君亮在演讲中介绍说,实际上,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都有两个账本---功能分类与经济分类。例如,公共安全支出属于功能分类,而购买多少警车、警棍、制服,发了多少工资,则属于经济分类。用来公开的一般是前者,主要是大项数字,而详尽的支出内容却在经济分类中体现。
在经济分类中,预算编制表格十分详细。根据吴君亮的观察,能详细到一台打印机的价格和品牌。"如果要了解北京市政府有多少台打印机,一搜就出来,细到令你意外。"吴君亮说,"预决算公开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公务出国考察、公款宴请、公车消费等,在经济分类科目中全部存在。但是,即使最终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的预算报告,也不包括这些本来能够反映预算真实面目的数字。
而能够看到什么样的预算报告,也要根据权力的层级来决定,权力越大看到的预算报告越详细。这是吴君亮发现的又一个秘密。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说:"包括预算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本质上还是不愿公开,而不是技术上做不到。"持相同的观点,也包括吴君亮和众多的学者。
耐人寻味的是,第一次申请预算公开畅通无阻的深圳市财政局,最初热情接待吴君亮团队的一位处长却非常后悔,事后抱怨说给他"带来了麻烦,仕途完了"。
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后,事实上变成了权力"异类",乡领导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白庙乡政府网站中详细公布了政府花销,大到电话费,小到添置一个垃圾铲,事无巨细。一个只不过是忠实履行了法律义务的基层权力部门,却在中国引起巨大振动。一轮铺天盖地的报道过后,白庙乡党委书记张映上面对媒体的态度变得保守而谨慎。
5月5日晚上,紧接着吴君亮之后在北大发表演讲的张映上,台上台下的表现截然相反---个子不高的张映上颇有演讲才能,妙语连珠,言辞辛辣,不时引起台下的笑声;台下,他却很拘谨,面对记者几乎没有作出任何表示。
强化司法监督职能
面对信息公开的呼声,政府部门仍然略显"矜持"。被邀请来参加条例实施三周年回顾专题研讨会的官员,其中大多数依然同往常一样低调少言。
王锡锌在研讨会上多次表示,发言名单上没有列出一些官员的名字,是因为他们婉拒了主办方的发言邀请。尽管王锡锌一再挑起话题,"随时欢迎你们发言",但这些负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官员们,依然沉默是金。在场媒体认为,这种情景在一个以研究信息公开为内容的会议上显得格外有趣。
2008年5月1日,在新中国成立60年后第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被学界认为是行政政府自发的权力公开行为,各级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多少有些"被迫",但仍然获得了主流舆论的认可。
事实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0年就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其中就包括财政预算、决算公开。2005年,中办、国办要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但王锡锌与他的团队发现,各地年报在内容和行文上,有的是下级向上级报告,是内部的报告,所以,在行文上带有非常典型的"官僚化"文本。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观察,观察对象包括中央部委、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50个较大的市等共164个政府机关和部门。它们3年应当发布492份年报,但有75份无法提供。
其中,字数最少的年报只有552个字。少数省级行政单位在年报中陈述了主动公开的情况,却未提及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所有年报的共同点是,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讲主动公开的情况,但依申请公开部分的介绍相比之下非常薄弱。
资料显示,在纳入调查范围的31个机构中,2010年超过百件依申请公开的只有7个机构,最多的是国家工商总局,有7538件依申请公开。
理论上应该有大量被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却全年无一件申请,例如审计部门。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样没有收到任何公开申请。在国务院27个部委中,尚有某些特殊的部门没有此类信息可供查询。
《2010年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北京市申请信息公开总数为6996件,已答复6460件,其余尚未答复的按照时限规定在2011年给予答复。在已答复的申请中,"同意公开"的3986件,占已答复总数的61.70%。
2010年,北京全市法院共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03件,判决履行5件。2009年,北京市此类行政诉讼案件147件,判决政府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只有1件。
吴君亮说,他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时常遇到"没有申请的信息"的答复,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干脆就用"找不到了"敷衍了事。
由于责任追究机制运转不力,即使政府官员拒不履行职责或者使用各种理由拖延,也不会承担责任。
吴君亮申请信息公开的经历表明,2008年,大概有一半以上的政府部门在第一次回应的时候,以"国家机密"或者"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王锡锌的研究证实,到目前为止,对照条例规定,有很多应该重点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公开,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官员因此而受到处罚。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必须依赖司法监督,法院应该敞开大门,降低诉讼的门槛,受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内部同级别的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动用公众的诉讼热情,刚性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合力,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密无处不在
目前,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其共同之处在于: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公开一切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信息,而不论与请求信息的利害关系或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如何。这使得记者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依法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与其职能范围相关的文件资料,而无须看政府官员的脸色。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中国第一个地方信息公开法规。据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毅博士介绍,这是当时广州市政府与中山大学法学院合作的结果。
广州的规定为国务院后来制定条例提供了地方实践经验。这个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是公开义务人,公民是公开权利人,以此保障公民知情权。
在李毅的记忆中,2002年,要求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或组织不多。当时有一家媒体向广州市某区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但被轻而易举地拒绝了。而到了2010年,广州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达1105081件。
直到今天,中国的媒体从政府机关获取信息仍然困难重重。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对媒体的采访请求置之不理,至于要求提供某项公共信息,则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有感于这种情况,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中国信息公开,媒体是第一受益者。
展江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来自美国的实践。在美国,国家权力部门对媒体的采访和查询请求一般不会拒绝,这要得益于美国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根据该法确立的原则,政府部门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公开,以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限于该法规定的如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9种情形);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取政府的公共信息,不得设定不平等的限制措施;如果政府部门拒绝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资料,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拒绝的理由;将信息公开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申请人对拒绝提供信息资料的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但在当下的中国,媒体与普通公民一样,从国家机关获得公共信息依然十分困难,除了观念性的因素外,过于宽泛的保密制度,构成了信息公开的直接障碍。
王锡锌说:"根据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即如果信息公开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以不公开,这就很宽泛了。只要不想公开,都可以用这个理由。"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此外,"其他秘密事项"也应保密。王锡锌认为,这个规定宏大而含糊,根本无法界定。
目前,涉及限制信息公开的法律有两部---保密法和档案法,信息一旦进入档案也成为准国家秘密。与这两个法律相比,条例的位阶太低。王锡锌认为,若要理清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及其关系,在形式上也必然要求提升信息公开法规的层级。
基于此,李毅认为,将法规上升为法律,是信息公开从自治到他治的最好途径。王锡锌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条例制定的早期是有立法的考虑的,从长远来看,立法显然是必要的。
王锡锌认为,信息公开应该是民众的一项权利,信息公开的本质问题是理清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可以预见,一旦对信息公开问题立法,必然要对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分解,保密的范围必须具体化,而不能过于的宽泛和主观化。
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学界人士寄希望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律,以破解目前的难题。但是,在立法机关的一揽子立法计划中,尚未见到信息公开法的影子。
公民知情权亟待司法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像一座玻璃墙,看似公开了,其实还没有真正打开---上海律师李洪华
徒法不足以自行,信息公开的案子就算立案了、胜诉了也得不到执行---北京律师赵三平
很多申请信息公开的案子,申请人的诉讼权成了花瓶---北京律师董正伟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李秀卿
80封申请书16家回复
"我们只是铺路石,希望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路上起到一些作用。"上海律师李洪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央明确2009年至2010年新增4万亿元投资项目全部公开,实行全过程监管,公众有权知道这些资金被用在了何方?用在了哪些项目?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关键在省一级及主要城市。"李洪华说。
2010年2月,李洪华选择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其省会城市,还有18个较大城市共计80个省、市政府,申请中央4万亿加地方26万亿投资信息公开。
他用双挂号信的方式给这80家政府寄去申请书,收件人是省长或市长。
在这份"中央4万亿加地方投资26万多亿基础设施建设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里,李洪华申请公开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合同交易等具体情况。
同时,他还申请中央及地方公开投资、融资、地方负债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以及招投标具体情况和如何解决假标、围标问题。在申请书上,李详细阐述了他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李洪华认为,中央4万亿元加地方26万亿元的11万个项目,这些项目的信息公开实在太重要了。这四项申请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他的博客清楚地记录着这80家政府的回复情况---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针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四方面内容进行了简要回复,但仅告知了获取信息的渠道,并没有告知具体信息内容。
浙江省政府给李发来一份《告知书》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目前,浙江省政府只受理申请人的现场申请,并称,李洪华应到指定受理点浙江省档案馆按规定程序办理。
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云南省昆明市发改委的答复相对较认真。
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答复函,称:"因您申请材料中相关身份信息不完整,现予以退回。"
杭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称:"鉴于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确定具体信息,请更改、补充所需申请的内容描述,并提供该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有关材料后,再逐一申请。"
"收到回复的只有16家,其余的64家政府没有任何答复。"李洪华说。
对于这些答复,李洪华并不满意:"答复结果都不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以郑州市政府为例。2010年2月10日,郑州市政府签收了李洪华的申请。2010年3月2日,相关职能部门对李洪华的申请作出《关于"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函》,答复称:"因您申请材料中相关身份信息不完整,现予以退回。"
"信息不完整是不确定的。申请中有申请的联系方式,如何认定不完整,无疑是推搪之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还可电子申请,可见申请原则上是便民的,而不是制造种种不让表面打开的玻璃墙。
政府信息公开大门里还有许多玻璃墙,让申请人及所有广大民众,无法真正进入。"李洪华在行政起诉状上写道。
7家法院受理
对答复结果不满,李洪华索性把80家政府都告上法庭。
他向这些政府所在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结果在他意料之外,80家法院绝大多数置之不理,没有音讯。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信回复称:"该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现将来信退回。"案号:(2010)沪一中法信访第6220号。
2010年4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EMS将《行政起诉状》无故退回。
2010年5月5日,李洪华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EMS,信件中含有该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案号:(2010)穗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
该裁定书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只有7个起诉被法院受理。其中呼和浩特中院分别受理了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的起诉;济南市中院分别受理了诉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的起诉;乌鲁木齐市中院分别受理了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乌鲁木齐市政府的起诉;海口市中院受理了诉海口市政府的起诉。
"案子普遍败诉,而且败的莫名其妙。"李洪华无奈地说。
海口市中院认为他作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李洪华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李洪华认为,法律服务应属于这个范围。中央4万亿加地方投资26万亿肯定需要法律服务,而且数额惊人,5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就需要招投标。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有权利知道法律招投标信息。"李洪华说。
这件事之后,李洪华被主管部门领导找去谈话,以"维稳"为由,让他"不要再搞了"。
"一些法官打电话来与我交流。有的赞许说这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有的询问其他地方法院如何对待;有的表示有压力;也有的嘲讽我想要出名。"李洪华说。
"行政权力过大,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没有严厉的惩治措施,这些都是限制信息公开的障碍。"李洪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现在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了。"
胜诉并不意味着胜利
与李洪华相比,北京律师赵三平似乎要欣慰一些。由他代理的河北省铜冶镇村民要求镇政府公布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的案件,不仅立了案,而且成为条例实施以来首次胜诉的案件。
然而赵三平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镇政府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向条例提出挑战。法院可以判政府败诉,但政府可以找各种借口不实际履行判决,使百姓官司白打。如此一来,法律的尊严何在?法院判决的权威何在?"
赵三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当时立案就立了4个多月,胜诉后也一直不能公开信息,鹿泉市法院的一位厅长私下里和我说,'这些信息不敢公开啊,公开了就乱套了'。"
事情起因于2006年5月29日,铜冶镇将该村13.3亩集体土地,以600万元非法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将所谓"蓝天怡然"项目承包给4个建筑商承建,开发的大多数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2009年6月,河北省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北街村村民谷焕斌到北京找到了赵三平,请他和镇政府打一场信息公开的官司。
"众所周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赵三平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因此,如果镇政府公开了永壁北街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就可以同实际情况相对照。从而使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所遁形,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赵三平说。
铜冶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院判决,在赵三平申请强制执行后,镇政府出具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大概内容是,村民要求公开的村宅基地的建设规划图,在鹿泉市规划局可以找到,村民可以随时去查阅复印;至于宅基地的使用审核情况,经查无论是镇上,还是市里均未有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公开。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赵三平手中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件不少,但是在谈到立案时,他连说了两遍"非常困难"。
"有的案件并不是单纯的申请信息公开,而是在取证时用到相关信息需要政府公开,这种情况下申请信息公开就更难了。"赵三平说,"比如我代理的一个案子,要去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取证。工作人员说这个信息不能给你,你是老百姓请来告我的,给了你你告我,这怎么能行。"
条例范围不明确且范围窄,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在赵三平看来都是信息公开发展的桎梏。"条例里只写了什么是该公开的,这是有问题的,应该把不能公开的列举出来。"
"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有99%的案子法律上都有规定,但就是不按法律规定来办。这也是很大的问题。"赵三平说,"立法没有开放式的高度,司法上的惯性思维,很可能使条例变成一纸空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现有条例中还有一个漏洞,就是没有要求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开列清单。这个清单可以开得很长,但是一定要有、要写明,否则政府部门的裁量权就太大了。"
诉权成花瓶
2009年6月,律师董正伟将诉"质检总局信息公开欺诈侵权和不履行对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缺陷召回执法职责"的材料,提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时间过去了,法院还是没有受理该案件。董正伟依然在等待法院的通知。
"法院不受理,想诉也没有办法诉。诉讼权变成了一句空话。"董正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08年,在"微软黑屏"事件发生后,董正伟向质检总局投诉,首次提出软件产品召回问题。由于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正在创建中,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质检总局因此拒绝履行软件产品缺陷召回执法。
质检总局回应称:"应由工信部对微软进行处罚。"此后几经周折,质检总局复议决定后认为,软件产品缺陷和监管应由工信部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2009年4月20日上午,董正伟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了行政诉状。立案庭法官不接受起诉材料,并"建议你再向质检总局核实一下"。
从对"微软黑屏"计划的投诉举报,到申请信息公开对微软软件产品质量缺陷的执法结果,再到信息公开的欺诈行为引发对信息公开欺诈的行政诉讼受挫;之后,申请行政复议成功,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到法院起诉。董正伟认为,这一诉讼,将开启投诉举报产品质量问题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息公开侵权复议诉讼制度的大门。
董正伟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法院还没有受理过信息公开侵权的行政诉讼,尤其是涉及部委信息公开过程侵权的诉讼。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法院不接起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诉状。
他认为,反垄断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诉权"的规定,在法院成了"花瓶"条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董正伟向二三十个部委申请过信息公开。"基本上都会有回复,但是有些明显是应付。比如我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创业板首次发行的管理办法,证监会回复这个信息不予公开。再比如向铁道部申请关于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回复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政府回复信息不存在时,让你根本就没有办法提起诉讼。"董正伟很是无奈。
曾经有立案庭的法官对董正伟说,申请信息公开的诉讼没有多大意义,反而认为他是在找茬儿。
"法院要么不接收材料,接收材料也很难有回复。这说明我国的法律救济途径还不畅通。"董正伟说。
信息公开是公权力的法定义务
法治周末评论员 郭国松
到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旨在规范政府权力公开的国家行政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步履蹒跚地走过了3个年头。
1766年,瑞典制定《出版自由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公权力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在此后的300多年时间内,随着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防范公权力黑箱运作,确保公众知情权,进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信息公开就成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由此构成了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200年后的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诞生。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早在1787年就已经制定出一部划时代宪法的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却经历了激烈的博弈。向来喜欢张扬、被媒体描述为“喜欢在签署法案时将签字笔送人”的时任总统约翰逊,在自己的家中甚为不爽地签署了法案。
作为庞大的公权力体系中的行政分支,约翰逊在《信息自由法》的法案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后,首先就意味着本已经有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强大后盾的新闻媒体,可以更加自由地进入想去的地方翻箱倒柜,将政府权力运作过程中不愿或者不敢示人的东西公之于众,也更意味着权力寻租的空间骤然缩小。
毫无疑问,没有哪一个官员发自内心地愿意将自己手中的所有权力置于众目之下,这当然源于一个经典的政治学理论———政府不是由天使组成的,他们不仅具有一般人性的恶,而且面对手中的权力,贪婪是不可避免的。唯其如此,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约束,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之恶。
另一方面,当人类脱离权力世袭等专制的政治模式后,在人民主权的条件上,所有的公共权力都是授权行为,而获得授权的官员及其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授权人的监督。
既然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前提是这个权力的运作过程必须是透明的,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将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有权了解这些信息,进而据此作出判断,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朴素道理。
可见,在人民主权的名义下,公开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不是政府向人民提供的恩赐,而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一如美国加州《知情权法》所言:“本州人民并没有将自己的主权交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没有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人民适宜于了解何种情况,不宜了解何种情况。人民坚持有权了解实情,这样他们才可以对他们建立的机构保持控制。”
翻开我们的宪法,人民主权同样是毫不含糊的政治原则,它既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体现了我们所宣扬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尽管如此,对于我们这个从1949年才逐步建立稳定的现代政治制度的新生的国家而言,涉及权力公开的制度仍显得稚嫩,并且至今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法律对权力公开进行规范。即便我们在3年前有了一部初步的属于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各地政府先后建立了众多的类似制度,信息公开依旧是形式大于内容,人民依法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政府部门并没有因为国务院的这部行政法规而感受到现实的压力。
纵观条例实施3年来的情况,这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部门主动自我规范的行为,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它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条例本身的不完善外,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还处于制度缺位状态。而位阶太低是它的另一大致命缺憾,与之相对应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习惯性”不透明,以及保密法、档案法、甚至红头文件等,以“保密”为名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鉴于上述情况,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制定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计划,从而使条例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来源:[法治周末] 日期:2011-05-11 点击次数: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