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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数额较大”是天大的笑话
媒体来源: 法制周报的BLOG
40元“数额较大”是天大的笑话
  
  池墨
  
  海南乐东女孩阿珠2009年6月21抢劫邻居69岁老陈40元。后乐东县法院认为,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一审判决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2000元。6月15日下午,乐东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阿珠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被无罪释放,让人欣慰。然而,这也是让人不安和不解的。在本起入室抢劫犯罪案件中,一审法院显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量刑畸重等问题。而经阿珠家人申诉后,法院虽然也认为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进行“依法纠正”,但是,也只是以“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按照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予以释放,却并没有对乱判明白案的糊涂法官进行追责,这让人五味杂陈!
  
  法院判阿珠犯抢劫罪,应该说,罪名恰当,无可非议。但是,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法官却存在着巨大的认识“误差”,抢劫40元也属于数额较大?为了打击抢劫犯罪,法律加大了对抢劫犯的处罚,这是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和考虑的。在实践中,也确实有很多抢劫犯抢劫的钱财数额并不大,但被判入狱的事实。因此,即使阿珠仅抢得40元,也可以认定其犯下了抢劫罪。但是,抢劫40元就构成了“数额较大”,这显然是审判法官在睁眼说瞎话。而该法院在再审时也判决指出,原审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但是,我们看到,法院“依法纠正”,也只是对判决结果的纠正,而没有对判决过程进行纠正,乱判明白案的糊涂审判法官,也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处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法官,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容易让法官养成工作不严谨、不尊重法律的不良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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