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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行政审判简易程序第一案开庭
媒体来源: 法制周报的BLOG

法院判决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叶锋的第二次工伤认定.

 

  大幅简化诉讼程序和环节 减轻“民告官”当事人负担
  
  长沙行政审判简易程序第一案开庭
  
  本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胡欢 通讯员 袁建斌
  
  7月12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一名普通的幼儿园教师状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索求“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不同以往的是,本案由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涛独任审判,未组成合议庭,1个小时后当庭宣判。此案从受理到开庭,时长不足一个月。
  
  据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芙蓉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在长沙市最先运用该程序判案。
  
  工伤鉴定结果引争议
  
  “2009年12月18日下午5时15分左右,我下班回单位宿舍清理完衣物和书本,骑着电动车准备回望城老家和妻儿团聚……”法庭上,叶锋回想那一幕仍记忆犹新。2年前,叶锋在长沙市天心区育仁阳光幼儿园任教,当日下班回家路上,晚上8时许,一场车祸意外降临,他头部遭受严重撞击,经诊断,身体多处受重伤。
  
  起初,叶锋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理应判定为“工伤”,获取一笔补偿金。然而,其工伤认定之路并未如他所想的一帆风顺。2010年3月24日,叶锋首次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长沙市天心区育仁阳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叶锋的这份工伤认定结果终被撤销。2011年1月24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叶锋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其结果显示: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面对这两份迥异的工伤认定结果,叶锋一纸状书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7月12日上午,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上,叶锋和幼儿园方就“工伤问题”轮番陈述,各抒己见。“叶锋下班回宿舍清理个人衣物、拿书,是在处理私人事务,他的下班行为已结束。他是回望城老家属异地探亲,而非职工正常规律的上下班行为。”庭审过程中,叶锋所任职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表达了自己对其“工伤结果”的异议。“恳请法院在认定‘上下班途中’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目的性三方面的合理性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取舍。不能无限制扩大用工单位在力所不能及情况下的用工风险。”育仁阳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认为。
  
  “我只想通过正当途径,得出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获得相应补偿。”叶锋说。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答辩,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同意叶锋的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叶锋作出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并要求该局对其受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在60个工作日内执行。
  
  在江涛看来,这起“民告官”案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性,“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采用的实质标准。”据知,这起诉讼审理不足一月,审判席上仅有江涛一名法官;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则要3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3个月内才能审结。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5日内结案
  
  庭审过后,江涛以这起“民告官”案为例,分析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亮点”所在,“简易程序大幅简化诉讼程序和环节,省略核对当事人身份、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的过程,合并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由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陈述起诉及答辩的要点,其辩论意见可在庭审陈述中一并发表,能有效缩短开庭时间,从而大大降低处于民弱官强处境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成本,减轻其诉讼负担。”
  
  据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束,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也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透过此案,不难发现,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试点,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及老百姓的利益,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和贡献力量。”芙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正良分析,该试水之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可行性、适用范围和运行机制。
  
  “在庭前准备阶段,简化起诉方式、传唤和通知程序,主审法官自行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争取‘一步到庭’。”何正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向《法制周报》记者分析,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并没有简易程序。为提升司法效率,我国法院开始在行政审判中试点简易程序,其主要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案件,且要当事人各方同意。并且,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制,不必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可以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省当事人成本和司法资源,应该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审理程序。”欧爱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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