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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修罗:依法治国漫谈
媒体来源: 阿修的法律研习所

对于执政者的言说,我一向主张听其言,观其行。轻信以至盲从,向来是国人的一种病。自问也有得病的可能性,所以十分警惕。

依法治国,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古来的君主,无论明君,暴君,哪个不是依法治国?一听说要依法治国便喜大普奔,这实在幼稚得很,好像敝国从前不是依法治国似的。

天朝所谓的依法治国,一般表述为十六字真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过是形式意义的法治,并非实质意义的法治。就算真的能做到,也有可能是恶政,因为法治的含义,固然要看形式方面是否依法而治,更要看所依何法?良法还是恶法?依良法而治,人民得自由与幸福;依恶法而治,法律不过是架在人民头上的刀,悬在人民头顶的剑!

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有一经典论述:所谓法治,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又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哲人在二千多年前,已经认识到法治不仅是普遍守法,更是良法之治。

当我们谈论依法治国的时候,应意识到:法治,首先是普遍守法。这意味着,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已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当领导人违法或犯罪时,也能依法得到惩治,而不是因人设法,因人设罪,因人设罚。秦城监狱之类专门为高官而设的监狱应该取消,这是对法治的嘲弄。

当我们谈论依法治国的时候,更应该意识到:法治,是良法之治,非恶法之治!何谓良法?我认为良法的本质是抑恶扬善。好的法律,是包含人性光辉的法律,是包含理性光辉的法律,是让良善之人安心,邪恶之人畏惧的法律。好的法律,是民主与科学决策的结果,它不是某人的心血来潮,更不是暴君恐吓和镇压人民的工具。

我们与其谈论依法治国,不如谈论什么是法治,以及法治的具体含义。富勒关于法治八原则的论述非常值得借鉴。富勒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其形式和内容要符合道德的要求,他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1,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它包括人的行为有章可循和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2,法律的公开性,即法律必须公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家知晓法律和批评、监督法律;

3,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4,法律的明确性;

5,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应避免互相矛盾;

6,法律的可行性,即法律不应要求人们作无法实现的事情;

7,法律的稳定性,即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富勒认为在这八个原则中,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第八个原则,它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严格执法,自己首先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每个人都有梦想。但每个人的梦想各有不同。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的梦想是:生活在一个民主,自由,繁荣得到法治保障的中国。

护法修罗,2014年10月于东莞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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