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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事件发生以来,中国政府给予了史无前例的重视,同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体现了政府处理危机的能力和应有的担当,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对发生空难后政府应尽的义务又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国内法的规定。

 一、《中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1、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

2、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3、由国务院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1、组成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应急响应程序的规定

1)启动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4、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5、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6、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

7、对应急终止程序的规定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9、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10、责任追究

1)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的规定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家属援助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其他各项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协助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对家属援助工作。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且负责对家属援助工作的督促和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家属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及时、便利、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为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帮助。

3、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失去联络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民航总局。

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民航总局在启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当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救,避免损失的扩大。应急预案启动后,对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指定事故处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公共5航空运输企业和家属之间的联络,并协助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5、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应当公布电话号码和联络方式,以便获取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进一步信息、寻找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信息和身份鉴定工作、事故调查及其他有关信息,方便家属联络;应当与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家属援助联合行动中心,协调对家属的各项服务和活动;应当与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持联系,及时获得其与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联系的最新进展情况;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发生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相关问题,适时调整家属援助行动;应当及时向已经查明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家属了解相关情况;应当就有关家属援助情况以适当方式发布相关消息。

6、机场应当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的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协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的规定

1、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

2、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4、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2)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3)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

4)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6、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民用航空器机组。

7、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的通知。

8、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所需经费,可由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五、《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规定

1、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2)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4)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2、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或者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有关信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1、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4、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5、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其次,看看国际公约和其他各国法律与此有关的规定。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公约要求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缔约各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致有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重大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形。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而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的规定

附件6通过对安全运行做法制定标准为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贡献,并通过鼓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为按照这些标准运行的属于其他国家的商业航空器飞越其领土提供便利,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效率和正常做出贡献。

人的因素是航空器安全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附件6 明确规定了各国对其经营人、特别是飞行机组监督的责任。

劫持民用航空器对机长带来了额外的负担,除了纯粹的技术性质的预防措施之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经对这种行为所需要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做了研究,尽可能多地涵盖各种紧急情况。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的规定

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2 —《搜寻与援救》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这一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立、维持和运作,详细地规定了与有效开展搜救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合作原则,概述了必要的准备措施,并为实际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搜救服务规定了适当的工作程序。在邻国搜救服务之间进行合作是高效率地开展搜救工作的关键,要求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公布和散发所有必要资料,以便使其他国家的援救单位迅速进入其领土。

搜寻与援救工作是一项瞬息万变的活动,要求整齐划一而面面俱到的工作程序,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满足超乎寻常的要求。该附件第5 章首先规定了查明紧急情况并对之分类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对每种类型的事件应予采取的行动。在可合理地认定航空器已遇险的情况下,将宣布“遇险阶段”。在这一阶段,救援协调中心负责采取行动援救航空器并尽快确定其位置。将按照事先确定的一套程序通知航空器经营人、登记国、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毗邻的救援协调中心和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制定开展搜寻与援救工作的计划并协调其实施。

 

四、《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规定

附件13 为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规定了国际要求,其书写的方式能够为调查的所有参与者所理解。附件详细说明出事所在国、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国可以参加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法系 修文辉

 

目前,中国正在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基点,探索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路径与方略。我认为,科学的改革开放顶层设计,首先是要对我国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经贸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自我定位。在对中国和沿海地区进行自我定位时,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简单化倾向,二是静态化倾向。

(一)摆脱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简单论断

中国是一个大国,广东是一个大省,这就决定了广东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程度区域不平衡的特点。以广东论,南北差距比较大,珠三角地区属于比较发达地区,而粤北则属于比较落后地区。以中国论,沿海比较发达,而内地仍然比较落后。以上因素,要求我们在决策时摆脱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心态,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处理改革开放政策的地区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的海外投资也迅猛增长,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外投资2007年还排在全球第13位,2012年已经排在全球第3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援引法国《回声报》报道,在世界经济总体低迷的背景下,国际直接投资总额在2012年出现下降,当年总额为1.35万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18%。2012年国际直接投资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吸收了52%的国际直接投资,发达国家吸收的国家直接投资金额下降32%;另一方面新兴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所占比重已超过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30%。2012年中国对外投资世界排名升至全球第三,排名较前一年上升三位。据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数据,2013年,我省经核准境外投资新增中方协议投资额52.4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236.6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完成营业额228.7亿美元,同比增长42.4%。以上数据说明,中国除了作为全球吸引外资大国的身份之外,还有一个身份是全球投资大国。中国既是世界的加工厂,商品输出国,也是资本输出国。这就要求我们决策时不能仅仅站在资本输入国,发展中国家国家的立场看问题,还要站在资本输出国,经济相对发达国家立场看问题。以人均GDP,中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门槛。广东则已经进入发达地区门槛。

(二)顶层设计应具有可持续性

另一个需要克服的倾向是静态化倾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之迅速,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十年前,谁能想到今日中国无线网络如此普及?家庭汽车如此普及?这种快速发展的态势要求决策者必须与时俱进,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可持续性,阶段性以及连贯性,前瞻性,不要有一劳永逸的心态,而应保持清醒与警觉,根据国家和我省经贸实力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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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人:修文辉老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

访问人:钟嘉华(提案中国参赛学生)

 

1.
问:您作为广外法援的创始人,在筹建时一定遇到了许多的困难,请问主要是哪些方面的困难呢?是资金方面、人力资源方面,亦或是其他?

  
答:筹备的时候没有资金,主要是得到当时法学社的李远强、李丹萍等同学的协助,且我个人给了他们二千元作为启动资金,由此才将广外法援办起来。当时广外法援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身份问题,这个问题是由于学院领导的介入帮助才得以解决的。在早期并没有什么案子可以接,而后来广外法援开展了街头普法并且架设了网络平台,此后才渐渐有了一些案源。

 

2.
问:广外法援发展至今解决了不少案子,帮助了不少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方面有所发展,在此之外,您对于高校法援对于学生的法律实践教育作用是如何理解的?

  
答:法援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技能训练,它对于改变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高校法援让学生在实践中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法律援助是法律教育模式的革命。

   

3.
问:可不可以谈谈您对高校法援组织发展前景的展望与设想,您认为高校法援组织在社会上要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承担着什么样的义务?

  
答: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要发展,首先是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给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实际的法律保障。其次,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需要从高校独立出来,成为具有独立身份并且有资金来源的社会组织。最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需要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细分,不能让高校的法律援助服务扎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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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全市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严禁吸烟,违者将面临个人最高500元罚款。 有关部门也欢迎市民监督举报,全市控烟投诉电话统一为12345。 深圳于1998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当时只有卫生部门一家执法,由于人手、取证等各方面的原因,16年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而本次修订条例,首先加强了执法力量,由原来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调整为以卫生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的多部门执法模式。其次是征收罚款的数额提高了,对违反条例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改正的机会,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对个人的罚款亦按照情节设定为50、200、500元三个阶梯。再者是强化场所管理者责任,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配备控烟检查员;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设置控烟标识;对违例吸烟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等。 根据控烟条例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控烟执法工作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劝阻整改阶段,新条例实施的首周,对发现的违法吸烟个人进行劝导、警告,对场所督促限期整改,暂不开罚单。第二阶段为集中行政处罚阶段,3月-5月,每个月确定1周为全市集中行政处罚周。在集中行政处罚周期间,各执法单位必须落实每天集中执法的地点,并投入执法力量,对违法的个人和场所,严格按照控烟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阶段为日常执法阶段,从6月起,控烟执法将转入日常执法。 此外,新条例强调个人权利的行使,任何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对实名投诉的,监管部门应当至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有餐饮场所要张贴禁烟标志,餐台上要有禁烟警示牌,要有内部控烟制度,市民如果发现餐厅没有这些禁烟警示,可以举报投诉。

        2014年3月4日16时17分,一枚由朝鲜发射300毫米新型火箭炮在没有提前发出航行警报的情况下飞越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客机的预定航线,险些发生中国客机被火箭炮击中的意外。该架中国客机当时正执行日本成田国际机场飞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的航班,向西北方向飞行,机上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共220余人,朝鲜则向东北方向发射了火箭炮,炮弹与客机在同一地点交叉的时间仅差6分钟,高度仅相差10公里。
        维护飞行安全、有序,保障航班安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朝鲜的此次行为违反了国际航行秩序,对中国民用航空和来自不特定国家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甚至有可能破坏中、朝两国人民从老一辈便建立起的深厚感情,无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朝鲜半岛出现的缓和势头,是公然的挑衅,更是变相的威胁和恐吓。我们对此深感震惊和痛心,对朝鲜罔顾国际规则、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以及全世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做出严厉地谴责。
        任何一个国家的空域、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器、航线以及航班的安全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的规定,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并且根据《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国际人道主义”的精神,在战争的情形下,也应当对平民予以保护。因此,不论是军事演习还是战争,都不得危及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财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因此,各国因为军事需要设置飞行禁区时首先应当避免影响正常的空中航行,其次还应当向其他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事先进行通知、通报,提前发布航行警报。根据惯例,对影响到社会民众生活的,还应当向民众公开并且告知避险方案,如限制航班起飞或者降落、发布受影响航班信息、公布演习时间、指示防空洞方位等等。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被界定为最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之一,长期以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对此,国际民航组织在1963年9月14日组织签订了《东京公约》后,又先后组织签订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严厉打击。民用航空的航线、航班信息是提前制定并向社会大众公布的,朝鲜在如此相近的时间和高度发射武器穿越中国客机预定航线的行为,明显带有蓄意、挑衅、恐吓的色彩,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为国际社会所不允许。朝鲜作为一个国家,若要进行正规的军事演习,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避免因为危害了国际航空安全而成为全世界人民憎恨的恐怖主义分子。
        朝鲜此次行为,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均公然地违背了国际规则,公然地侵犯了其他国家的航空安全,公然地危害了其他国家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该行为不仅刺激了趋于缓和的朝鲜半岛局势,不利于和平稳定,更严重危及国际航空安全。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密切关注半岛局势走向,声明中国立场,敦促各方要保持冷静克制,谨言慎行,防止出现以往那样的紧张局势轮番升级的局面,共同维护半岛的和平稳定。同时,我们认为,世界各国不论是同盟国、敌对国、还是中立国,都应当关注朝鲜的此次行为,并对朝鲜践踏国际规则、违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公序良俗、干扰国际社会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危及国际航空安全、无视全世界人民生命和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强烈的谴责。我们也提请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对朝鲜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最后,我们希望朝鲜能尽快对此次蓄意危及国际航空安全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并对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和人民做出诚恳道歉。我们呼吁,各个国家和人民都应当遵守国际规则,维护世界和平,为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做出努力,保护他人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